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的暫停或終止
更新時間:2014-08-11 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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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的暫停或終止,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合同的暫停或終止
(1)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者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1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半年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內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監理人可終止合同,也可自行暫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監理業務。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權利和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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