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
中標通知發出后30天內,雙方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依據合同范本,訂立合同時應注意通用條款及專用條款需明確說明的內容。
1.工期和合同價格
1)工期。
在合同協議書內應明確注明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2)合同價款。
①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
在合同協議書內要注明合同價款,來源于投標書的中標合同價款。
②追加合同價款
是指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照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給承包人增加的合同價款。
③合同的計價方式
本合同采用哪種方式需在專用條款中說明。可選擇的計價方式有:
a.固定價格合同(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這種合同的價款并不是絕對不可調整,而是約定范圍內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故該類合同應明確界定風險范圍以防發生糾紛。
b.可調價格合同(包括可調總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是針對固定價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較長的施工合同。如工期在18個月以上的合同,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標階段和簽訂合同時不可能合理預見到一年半以后物價浮動和后續法規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為了合理分擔外界因素影響的風險,應采用可調價合同。采用該類合同對于可調價格的范圍和調整方法,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c.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發包人負擔全部工程成本,對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應酬金的計價方式。這類計價方式通常用于緊急工程施工,如災后修復工程;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施工,雙方對施工成本均心中無底,為了合理分擔風險采用此種方式。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④工程預付款的約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預付款,取決于工程的性質、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定。
⑤支付工程進度款的約定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工程進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計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進度分階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對合同內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內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專用條款中具體明確即可。00:00:00
2.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組成。在協議書和通用條款中規定,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簽訂合同時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過程中構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文件兩大部分。
①訂立合同時已形成的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a.施工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及其附件;
d.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e.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f.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g.圖紙;
h.工程量清單(可能有);
i.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②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文件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簽證、補充協議等書面文件也構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將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2)對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義的解釋
①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次序。當合同文件中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上面各文件的序號就是合同的優先解釋順序。如果雙方不同意這種次序安排,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本合同的文件組成和解釋次序。
②合同文件出現矛盾或歧義的處理程序。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處理。
3.標準和規范。標準和規范是檢驗承包人施工應遵循的準則以及判定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要求的標準。國家規范中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標準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但發包人從建筑產品功能要求出發,可以對工程或部分工程部位提出更高的質量要求。在專用條款內必須明確規定本工程及主要部位應達到的質量要求,以及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質量檢測和試驗的時間、試驗內容、試驗地點和方式等具體約定。
4.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1)發包人的義務。通用條款規定,以下工作屬于發包人的義務:
①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解決以上事項的遺留問題;
②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需要;
③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
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保證數據真實,位置準確;
⑤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批準手續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⑥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交驗;
⑦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⑧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
⑨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承包人義務。通用條款規定,以下工作屬于承包人的義務:
①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在其設計資質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②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③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④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⑤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聲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⑦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⑧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⑨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5.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發生合同爭議時,應按如下程序解決:雙方協商和解解決;達不成一致時可約定由第三方調解解決;調解不成,則需通過仲裁或訴訟最終解決。因此,在專用條款內需要明確約定雙方共同接受的調解人,以及最終解決合同爭議是采用仲裁還是訴訟方式、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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