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施工準備階段的合同管理
更新時間:2014-07-31 14: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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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考點:施工準備階段的合同管理,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施工準備階段的合同管理
承包人應當按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開工前應向監理機構報送《工程開工報審表》,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并報建設單位。
(一)承包人要求的延期開工
如果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開工,則工程師有權批準是否同意延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未予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如果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順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順延。
(二)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設備
(1)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4)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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