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法規》知識點:建筑法
更新時間:2014-06-19 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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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考點:建筑法,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建筑法
《建筑法》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一部大法。整部法律內容是以建筑市場管理為中心,以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為重點,以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為主線形成的。
《建筑法》中關于建筑工程監理的內容:
(1)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范圍。
(2)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4)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5)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6)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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