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任職兼項、變更、核銷的操作意見


關于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任職兼項、變更、核銷的操作意見
滬建建管[2012]5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基坑和樁基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滬建交(2012)645號)等有關規定,現對總監兼項數量的認定、任職變更和核銷等管理事項提出如下操作意見:
一、關于總監任職兼項數量
(一)《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已擔任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不得委派其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其他建設工程的監理人員”,是指擔任總監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最多允許同時兼任二個建設工程的監理崗位職務(含總監)。監理單位委派已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第二個建設工程項目總監,應事先書面征求第一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意見。
(二)《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下列建設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不得委派其同時擔任其他建設工程的監理人員: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工程建安造價超過2億元的建設工程、保障性住宅工程、國家或本市重大工程”,《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基坑和樁基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四)中規定“安全等級或環境保護等級二級(含二級)以上的基坑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兼項”,是指注冊監理工程師只能一個上述建設工程總監。
該規定中單體建筑面積的計算以設計圖紙為準,工程建安造價的計算以監理費取費基數為準,保障性住宅工程、國家或本市重大工程的認定在報建時按有關文件認定。
(三)同一工程報建項目分多個標段實施的,或同一建筑物(單位工程)內、同一委托單位的裝飾裝修工程,按一個建設工程認定總監兼項數量。
二、關于總監任職變更
(四)《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監理單位需要變更總監理工程師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變更后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等級不得低于原派駐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是指經招標備案、合同備案確定的項目總監不得擅自變更;變更后的總監,其注冊執業資格專業類型應與原總監一致,技術職稱等級不得低于原總監技術職稱等級。
(五)經招標確定項目監理單位的,在合同備案前,確需變更項目總監的,在征得委托單位同意后,應向該項目的招投標監管部門申請變更,并由招標人組織該項目原評標委員會評審,同意變更的,持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等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在監理合同備案后,確需變更項目總監的,在征得委托單位同意后,應向該項目的招投標監管部門申辦變更手續,合同備案中的總監理工程師信息同步變更。
(六)直接委托的監理合同,已辦理合同備案的項目監理單位,確需變更項目總監的,須書面征得委托單位同意后,填寫變更表,持委托單位書面意見等材料,到該項目原合同備案受理部門,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三、關于總監任職核銷
(七)監理合同核銷后,總監任職同時核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單獨辦理總監核銷手續:
1、經備案的監理合同約定的總監任職期限已滿,且無變更、補充合同予以調整的;
2、經備案的監理合同已逾期或終(中)止協議的;
3、監理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已完成,并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已完工,經監督機構確認,委托單位未按時組織竣工驗收的;
4、委托單位已申請停工的;委托單位未申請停工,但經監督機構確認已停工超過3個月的。
(八)總監核銷手續辦理,由監理單位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填寫核銷表,持有關材料到該項目合同備案受理部門辦理。
(九)項目總監核銷不解除按監理合同約定該項目總監應履行的后續相關權利義務。
四、關于信息更正處理
(十)建設管理部門應公開和共享總監備案信息。有關人員或單位如果發現登記、發布的總監信息和實際情況不符,可向市建設交通委業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更正申請。情況屬實的,市建設交通委業務受理服務中心應及時更正。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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