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四章考點:委托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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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滿足開展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條件。
2.與監理人做好協調工作。委托人要授權一位熟悉建設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此人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3.為了不耽擱服務,委托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4.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協助工作。協助工作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2)在雙方議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服務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信息服務、物質服務和人員服務3個方面。
1)信息服務是指協助監理人獲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構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以掌握產品質量信息,向監理人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以方便監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2)物質服務是指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備、設施、生活條件等。這些屬于委托人財產的設備和物品,在監理任務完成和終止時,監理人應將其交還委托人。如果雙方議定某些本應由委托人提供的設備由監理人自備,則應給監理人合理的經濟補償。對于這種情況,要在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內明確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通常為:
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3)人員服務是指如果雙方議定,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也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服務時間。當涉及監理服務工作時,委托人所提供的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監理人應與這些提供服務人員密切合作,但不對他們的失職行為負責。如委托人選定某一科研機構的實驗室負責對材料和工藝質量的檢測試驗,并與其簽訂委托合同。試驗機構的人員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完成相應的試驗工作,但監理人既不對檢測試驗數據的錯誤負責,也不對由此而導致的判斷失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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