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四章考點:監理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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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義務
(1)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時,委托人有權①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② 終止合同并③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2)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開始執行監理業務前向委托人報送派往該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及該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情況。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需要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首先經過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人員。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保密義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歸還委托人。
(5)非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
(6)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秘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①在委托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②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③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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