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考點: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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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和依據。
2.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首要表現是[合同履行]
3.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這體現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則。
4.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是[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的價款不明,則應當執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6.某施工承包商與材料供應商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費用不明確,應[由材料供應商承擔].
7.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在合同內對價款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合同生效后,雙方通過協商也未達成一致,則應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8.《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時履行地點不明確的,需給付貨幣時,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要交付不動產時,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9.依據《合同法》規定,當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當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10.合同在履行中,如果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合同仍執行原價格].
11.如果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12.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13.一方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困難,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予幫助。這體現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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