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考點: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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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撒銷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產生錯誤認識。這里的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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