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測試題(9)


[案例1-9] 某住宅工程,合同價為2500 萬元,工期2年,業主委托某監理公司實施施工階段監理,并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 $lesson$
1.簽訂的監理合同中有如下的內容:
(1)監理單位是本工程的唯一最高管理者;
(2)監理單位只能維護業主的利益;
(3)業主與監理單位實行合作監理,即業主單位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參與監理工作;
(4)業主方參與監理人員同時作為業主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
(5)上述業主代表可以向承包商下達指令;
(6)監理單位僅進行質量控制,而進度與投資控制則由業主負責;
2.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有如下內容:
(1)承包商應根據監理合同接受監理;
(2)該工程所使用的鋼筋和水泥由業主供應。
3.監理合同簽訂前,監理單位由該項目的土木施工工程師編制了監理規劃要點如下:
(1)設計階段監理控制目標及措施;
(2)設計方案的評審;
(3)施工圖紙的審核;
(4)協助業主編制招標文件;
(5)協助業主組織工程招標;
(6)編制施工進度計劃;
(7)審核工程概算;
(8)審核施工圖預算,與概算進行比較。
[問題]
1.監理合同中有何不妥之處?為什么?
2.施工合同中有何不妥之處?為什么?
3.監理規劃有何不妥之處?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監理合同不妥之處:
(1)監理單位雖然是受業主委托就工程的實施對承包商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但是對某些重大問題還必須由業主做出決定,因此監理單位不是也不可能是工程唯一的最高管理者。
(2)監理單位應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合同為依據進行監理。因此,它應站在公正立場上行使自己的處理權,要維護業主和被監理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3)業主單位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參與監理工作是可行的,但不能稱之為合作監理,合作監理是指監理單位之間的合作。
(4)上述業主方參與監理工作的人員,工作時不能作為業主代表,只能以監理單位的名義和人員進行活動。
(5)業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商下達指令,而必須通過監理工程師下達。
(6)監理的三大控制目標是相互聯系的,只控制一個目標是不切合實際的。
2.施工 合同不妥之處:
(1)承包商應依據施工合同的規定接受監理,而不是按監理合同的規定。
3.監理規劃方面不妥之處:
(1)監理規劃應在簽訂監理合同之后編制,而不應在簽訂監理合同之前編制。
(2)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不應由專業工程師主持編制。
(3)因委托的是施工監理,所以不應有設計階段監理控制目標及措施。
(4)設計方案評審是設計階段監理的工作內容,所以也不應列入。
(5)施工圖紙審核也是設計階段監理內容,不應列入施工階段監理規劃中。
(6)編制施工招標文件是施工招標階段的工作,不宜列入施工監理規劃中。
(7)協助業主組織施工招標也是施工招標階段的工作,不宜列入施工監理規劃中。
(8)編制施工進度計劃應是施工承包商的任務,而非監理工程師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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