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輔導資料:仲裁裁決對執行
更新時間:2010-05-18 13: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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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對執行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由于仲裁委員會本身并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中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訴訟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一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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