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輔導: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工程建設委托監理合同”(下稱“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下稱“標準條件”)、“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下稱“專用條件”)組成。
(一)工程建設委托監理合同
“合同”是一個總的協議,是綱領性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確定的委托監理工程的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簽訂、生效、完成時間;雙方愿意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的表示。“合同”是一份標準的格式文件,經當事人雙方在有限的空格內填寫具體規定的內容并簽字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委托人和監理人有約束力的合同,除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外,還包括以下文件: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其內容涵蓋了合同中所用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簽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監理報酬,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一些情況。它是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各個委托人、監理人都應遵守。
(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由于標準條件適用于各種行業和專業項目的建設工程監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條款規定得比較籠統,需要在簽訂具體工程項目監理合同時,結合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托監理項目的工程特點,對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
所謂“補充”是指標準條件中的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如標準條件中規定“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章程。”就具體工程監理項目來說,就要求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寫入履行本合同必須遵循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名稱,作為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條件。
所謂“修改”是指標準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如標準條件中規定“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認為這個時間太短,在與監理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另行寫明具體的延長時間,如改為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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