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輔導: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變更的管理


國家對工程建設監理規范定義工程變更為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梢妼嵤┍O理制后,工程變更與以前的設計變更相比較,無論從范圍、性質及具體運做上都有很大的差異,不能按設計變更的概念來理解 FIDIC 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1.工程變更的范圍
廣義上的工程變更范圍,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組成部分的變更、工程數量的增減或工程質量要求或標準的變動;同時還包括合同條件的改變。
2.工程變更的性質及工程變更的重要性
任何部分的工程變更,業主、承包商、設計者、監理都可以提出,但按規范規定,不管哪一方提出的任何變更,都要由監理工程師來處理,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并報業主批準備案,監理工程師發出有關的變更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應視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工程變更通知,業主承包方都應執行。
工程變更通常發出在工程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是不可預見,事先無法約定的。需要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決策,要求及時、準確地確定。否則,再合理的變更也會阻礙工程進展;大多數工程變更會涉及到費用。若處理不當,會造成資金浪費、影響工程質量,埋下索賠隱患,甚至使業主對其工程投資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損害,監理的形象也會受到影響。
3.工程變更的提出和審查
3.1.工程變更的提出
工程變更可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業主提出,有時監理工程師也會提出工程變更。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可能是自然條件限制,如地質條件變化或地下障礙,也可能是承包商為節省工程成本或方便其施工,加快施工進度。這種變更一般都要涉及工程質量和費用,必須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業主提出變更,主要是使用功能的改變。業主提出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協商,看是否合理可行,視工程變更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圍。若屬于新增工程,則不能作為工程變更,需另簽合同。監理工程師往往會根據施工現場的條件變化,本著降低工程成本,加快進度和保證工程質量的原則,提出工程變更,有時為彌補設計中的不足或修正錯誤。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變更,如屬于業主授權的范圍,可直接下達變更通知,報業主備案;否則應與業主協商。
3.2.工程變更的審查
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變更,應編制設計變更文件;業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應提交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審查同意后由為業主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如涉及其他部門,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定。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工程變更文件和其它有關資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關條款。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做出評估。
4.編制工程變更文件
任何一項工程變更設計,從提出到執行,通常要經過承包商、監理、業主反復論證、協商;同時,為了具體實施、計量支付、工程管理檢查、竣工審計的需要,必須編制完整的變更文件。應包括以下文件:
4.1.工程變更通知
對于一項工程變更通知,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要求其非常嚴謹和公正。不應簡單地說明決定哪一部分進行變更。而應是一個完整的,包括:變更的原因和依據;變更擬采用的標準;變更的內容和范圍;工程變更的估算價款。
4.2.工程量清單
工程變更中的工程量清單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基本相同。但是為便于檢查該工程變更后對合同價的影響,在工程變更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都需填寫變更前后的單價、數量和金額。
4.3.變更設計圖紙。特別是詳細的建筑結構構造圖。
4.4.其它有關文件
5.確定變更價款
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規定: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 14 天內,提出變更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知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價格,經監理師確認后執行。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 14 天內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 14 天內予以確認,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 14 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監理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現行確定變更價款的規定有兩點值得探討。一是由承包商提出變更價款。由于工程變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價內,要牽涉到要增加或減少工程費用的問題,直接影響承包商、業主的切身利益。不少承包商認為發生工程變更項目,就應該對該項目重新議價,用以彌補原投標價偏低造成的虧損或獲得高額利潤的傾向。必須澄清,需要確定新的價格只有以下兩類:一是工程量清單的項目中數量增減超過合同規定范圍的變更項目,工程量清單以外的變更項目。二是時限問題,一般工程變更很難,在施工前 14 天下達,同時工程價款的確定應在變更單下達時即確定簽認。工程變更管理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管理過程,應從現行的模式向國際通用模式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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