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怎樣依法監理工程施工質量(一)


一、建設監理制及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建設監理制。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建筑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實施監督。
2、監理單位的權利。依照建筑法第32條規定,監理單位行使以下權利:
(1)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以下簡稱“條例”)。
(2)工程監理人員認為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3、監理單位的義務。依照建筑法第32條、第34條規定,監理單位履行以下義務:
(1)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改正。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工程實施監理(“條例”第38條、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第5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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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理單位的責任。依照建筑法第35條規定,監理單位承擔以下責任:
(1)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兩不串通,兩不簽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條例”第67條);
(3)違反《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第19條。
二、建筑法和“條例”規定承包單位有以下質量義務
1、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法第58條第1款)。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筑法第58條第2款,“條例”第28條)。
3、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法第59條、“條例”第29條)
4、承包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條例”第30條)。
5、承包單位必須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條例”第31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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