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輔導資料:工程變更管理


工程變更管理
工程變更,是指施工過程中出現了與簽訂合同時的預計條件不一致的情況,而需要改變原定施工承包范圍內的某些工作內容。工程變更不同于合同變更,前者對合同條件內約定的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沒有實質性改動,只是對施工方法、內容作局部性改動,屬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約定由工程師發布變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則屬于對原合同需進行實質性改動,應由業主和承包商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后,以補充協議的方式變更。
1.工程變更的范圍
由于工程變更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就以下幾個方面發布變更指令:
(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第(2)和(3)屬于重大的設計變更。
(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省略的工作應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許用變更指令的方式將承包范圍內的工作變更給其他承包商實施。
(5)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沒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服務,包括任何聯合竣工檢驗、鉆孔和其他檢驗以及勘察工作。
(6)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2.變更程序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以通過發布變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任何一種方式提出變更。
(1)指示變更。工程師在業主授權范圍內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在確屬需要時有權發布變更指示。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的原則。
(2)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為:
1)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
2)承包商應盡快予以答復。一種情況可能是通知工程師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無法執行此項變更,如無法得到變更所需的物資等,工程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工程的需要再次發出取消、確認或修改變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種情況是承包商依據工程師的指示遞交實施此項變更的說明,內容包括:
a.將要實施的工作的說明書以及該工作實施的進度計劃;
b.承包商依據合同規定對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議,提出工期順延要求;
c.承包商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提出變更費用要求。
3)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4)承包商在等待答復期間,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5)工程師發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應要求承包商記錄支出的費用。
6)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書,只是作為工程師決定是否實施變更的參考。除了工程師作出指示或批準以總價方式支付的情況外,每一項變更應依據計量工程量進行估價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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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估價(針對指示變更和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的情況。)
(1)變更估價的原則。
計算變更工程應采用的費率或價格,可分為三種情況:
1)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費率計算變更工程費用。實施變更工作未導致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2)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
3)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費率或價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沒有此項價格為借口,將變更工作的單價定得過高或過低。
(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
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定的費率或價格加以調整:
1)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
2)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的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l%。
(3)刪減原定工作后對承包商的補償。工程師發布刪減工作的變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格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損失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提供具體的證明資料,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協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入到合同價內。
4.承包商申請的變更
承包商根據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可以向工程師提出對合同內任何一個項目或工作的詳細變更請求報告。未經工程師批準承包商不得擅自變更,若工程師同意,則按工程師發布的變更指示的程序執行。
(1)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承包商可以隨時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書面建議。承包商認為如果采納其建議將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業主實施、維護或運行工程的費用;
3)對業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
4)為業主帶來其他利益。
(2)承包商應自費編制此類建議書。
(3)如果由工程師批準的承包商建議包括一項對部分永久工程的設計的改變,通用條件的條款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承包商應設計該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備設計資質,也可以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分包。變更的設計工作應按合同中承包商負責設計的規定執行,包括:
1)承包商應按照合同中說明的程序向工程師提交該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2)承包商的文件必須符合規范和圖紙的要求;
3)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責,并且該部分工程完工后應適合于合同中規定的工程的預期目的;
4)在開始竣工檢驗之前,承包商應按照規范規定向工程師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維修手冊。
(4)接受變更建議的估價(只適用于承包商申請的變更。)
1)如果此改變造成該部分工程的合同價值減少,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商定或決定一筆費用,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這筆費用應是以下金額差額的50%:
a.合同價的減少――由此改變造成的合同價值的減少,不包括依據后續法規變化作出的調整和因物價浮動調價所作的調整;
b.變更對使用功能的影響――考慮到質量、預期壽命或運行效率的降低,對業主而言已變更工作價值上的減少(如有時)。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價值b大于減少合同價格a對業主的好處,則沒有該筆獎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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