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被處罰!皆因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建督罰字〔2021〕41號
李*:
2019年11月23日,河北省武安市二建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邯鄲中普幼兒示范高等專科學校B1食堂在拆卸塔吊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35萬元。根據《武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武安市二建集團有限公司“11·23”起重傷害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武政字〔2020〕56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有效審核塔吊拆卸單位資質,未按規定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理責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1〕21號),你于2021年5月9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建督罰字〔2021〕42號
耿*杰:
2019年8月29日,位于天津市河東區沙柳南路917號的中國能建天津電力工程技術自主創新產業園天津電建生產科研基地項目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員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為582萬元。根據《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中國能建天津電力工程技術自主創新產業園天津電建生產科研基地項目“8·29”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1〕22號),你于2021年5月13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建督罰字〔2021〕43號
宮*:
2019年12月13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五緯路與六經路交口的民安里(二期)項目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24.5萬元。根據《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濱海新區漢沽民安里(二期)項目“12·13”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津濱政函〔2020〕62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對監理工作失察,監理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1〕24號),你于2021年5月26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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