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公開征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對《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現將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9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wr.gov.cn),通過網站首頁的法規草案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司(郵政編碼:10005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ss@mwr.gov.cn。水利部2021年8月16日
附件: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構筑安全可靠的水利工程體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等)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程序) 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四條(管理職責) 水利部負責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水利部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質量責任) 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負首要責任,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負主體責任,分別對工程建設的勘察質量、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承擔直接責任。監理、檢測、監測等其他參建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分別對工程建設質量負相應責任。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其他工作人員按各自崗位職責負相應責任。
第六條(質量終身責任制)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質量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利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均有權投訴、舉報。
第八條(鼓勵優質和創新) 鼓勵水利工程建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提升質量水平。倡導實行優質優價,創建優質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對提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質量管理體系)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的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建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責任,實施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發包要求) 項目法人應當將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項目法人與參建單位簽訂的合同文件中,應當包括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工程質量要求,并約定合同各方的質量責任。項目法人應當依法向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項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場主體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項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
第十二條(監督手續和開工備案) 項目法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及開工備案手續,并書面明確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第十三條(質量標準) 項目法人應當依據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制訂工程建設執行技術標準清單,明確工程建設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施工圖審查和設計變更管理)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開展施工圖審查。未經審查的施工圖,不得使用。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參建各方進行設計交底。項目法人應當加強設計變更管理。未經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不得擅自進行設計變更。
第十五條(工程驗收) 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開展驗收工作。工程質量符合相關要求的,方可通過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通過的,不得進行后續工程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問題整改) 項目法人應當對參建單位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組織責任單位整改落實,實行閉環管理。對發生嚴重違規行為和質量事故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報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責任公示) 工程開工后,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公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質量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志,載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主要參建單位的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 項目法人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參建單位收集、整理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代建責任) 實行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等建設管理模式的,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等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職責,不替代項目法人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條(資質要求)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禁止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出借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二十一條(質量保證體系)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
第二十二條(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障工程勘察、設計質量。
第二十三條(勘察質量要求)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等勘察成果應當真實、準確,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第二十四條(設計質量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水利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以批準的初步設計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質量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設計交底)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單位進行交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作出詳細說明,并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行明確。
第二十七條(設計服務)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和合同約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按規定做好設計變更,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者派駐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擔任設計代表。設計單位發現違反設計文件施工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項目法人。
第二十八條(參加驗收)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并在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明確的評價意見。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九條(資質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禁止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出借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三十條(質量保證體系)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設置現場施工管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配備滿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員,落實質量責任制。施工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原則上不得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項目法人同意,且更換后的人員資格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質量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施工,嚴格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保證施工質量。
第三十二條(總承包和分包) 水利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三條(按圖施工)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項目法人和設計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檢驗要求)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以及單元(工序)工程等進行質量檢驗,檢驗應當有檢查記錄或檢測報告,并有專人簽字,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前款規定中需要進行檢測的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見證取樣)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項目法人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下現場取樣,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六條(工程驗收)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驗收制度。單元(工序)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不得進行下一單元(工序)工程施工。隱蔽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不得隱蔽。
第三十七條(施工質量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質量管理資料。主體工程的隱蔽部位施工、質量問題處理等,應當保留影像資料。
第三十八條(返修)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九條(保修) 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水利工程的保修范圍、期限,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條(質量事故) 發生質量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并接受質量事故調查。
第四十一條(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按規定對職工進行質量管理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四十二條(資質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監理業務,禁止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或者以其他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出借資質,不得轉讓其承擔的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質量控制體系)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設置現場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監理人員,落實質量責任制。現場監理人員應當按規定持證上崗。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項目法人同意,且更換后的人員資格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質量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實施監理。
第四十五條(審核施工準備)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
第四十六條(核驗) 未經監理單位核驗合格,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未經監理單位復核或者復核不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單元(工序)工程的施工。
第四十七條(禁止行為) 監理單位不得與承擔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監理單位不得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第六章 其他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四十八條(資格要求)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檢測和監測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相應業務,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供應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許可范圍內承擔相應業務,禁止超越許可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不得轉讓承擔的業務。
第四十九條(質量檢測單位責任) 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合同,及時、準確地向委托方提交質量檢測報告并對質量檢測成果負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將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委托方。
第五十條(監測單位責任)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合同,做好監測儀器設備檢驗、埋設、安裝、調試和保護工作,保證監測數據連續、可靠、完整,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監測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監測資料分析,出具監測報告,并將可能反映工程安全隱患的監測數據及時報告委托方。
第五十一條(禁止行為) 質量檢測和監測單位不得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監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質量檢測數據、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質量檢測和監測單位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監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質量檢測數據、監測數據。
第五十二條(材料、設備供應質量要求) 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供應單位提供的產品應當滿足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五十三條(材料、設備進場驗收) 凡用于水利工程建設的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均應當按規定進行進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不得用于工程建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監督管理職責)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承擔以下監督管理職責:(一)貫徹執行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組織對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二)制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三)建立舉報渠道,受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投訴、舉報;(四)組織或者參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五)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六)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五十五條(項目質量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其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承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質量監督的具體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十六條(項目質量監督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抽查的方式,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工程現場設立機構、派駐人員。
第五十七條(項目質量監督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核查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人員的資質、資格;(二)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的情況;(三)檢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四)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五)抽查工程項目實體質量情況;(六)其他應當開展的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工作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質量監督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監督工程現場和其他相關場所進行檢查、抽測、取證等;(三)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或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隱患,可要求項目法人組織進行質量檢測評價;(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五)對項目法人和其他參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調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質量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階段驗收、完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工程質量驗收結論報送承擔項目質量監督的單位備案。未經備案的工程不得驗收。
第八章 罰則
第六十條(上位法規定) 違反本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據其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行政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罰一〔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質量管理機構設置不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二)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三)未制訂工程建設執行技術標準清單的;(四)未組織設計交底的;(五)未按規定履行設計變更手續的;(六)對發現的質量問題未組織整改落實的。
第六十三條(處罰二〔勘察、設計〕)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的;(二)未按規定進行設計交底的;(三)未按規定設立設計代表現場機構或者派駐設計代表的。
第六十四條(處罰三〔施工〕)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項目法人同意,擅自更換主要管理人員的;(二)不具備相應資質對檢測項目實施檢測的;(三)單元(工序)工程施工質量未經驗收或驗收不通過,擅自進行下一單元(工序)工程施工的;(四)隱蔽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通過,擅自隱蔽的。
第六十五條(處罰四〔監理〕)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項目法人同意,擅自更換主要監理人員的;(二)未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的。
第六十六條(處罰五〔質量檢測、監測〕) 質量檢測單位(監測單位)偽造檢測(監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監測)報告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信用管理)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和監測等參建單位的處罰,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予以公開。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于1997年12月21日發布實施,2017年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規定》實施以來,對于落實水利工程質量責任、規范參建各方質量行為、提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質量工作,先后出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文件規定,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對質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水利工程建設規模持續處于高位,質量管理工作也面臨著新的形勢,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規定》中的質量責任界定、質量管理內容、質量監管方式等已不能完全滿足新階段水利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需求。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起草過程2019年開始,水利部組織對《規定》進行修訂,在開展專題研究、深入調研和專家集中討論的基礎上,編制完成《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修訂初稿)》。2021年1月,廣泛征求了全國水利系統的意見,經充分吸納和修改完善后,形成《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說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分為九章,共68條。
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建設程序和水利工程質量管理的整體責任體系。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質量責任,共11條。對項目法人質量管理體系、工程發包、質量標準、問題整改、驗收和檔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共9條。對勘察設計單位承攬業務、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勘察設計成果質量控制、設計交底和設計服務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共13條。對施工單位承攬業務、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工程分包、質量控制、驗收、檔案管理和人員教育培訓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共6條。對監理單位承攬業務、質量控制體系、質量責任和質量審核把關提出了要求。
第六章其他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共6條。對質量檢測、監測和原材料等供應單位在承攬業務、質量責任和質量保證提出了要求。
第七章監督管理,共6條。主要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職責、內容、方式等。
第八章罰則,共8條,主要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對水利工程建設中質量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相關的處罰措施。第九章附則,共1條,明確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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