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又有4項監理資質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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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重點摘要
1.資質分類
①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
②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
③ 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2.申請變更
監理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十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由許可機關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3.資質條件
甲級監理資質條件中,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文件具體內容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公路水運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我部起草了《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箱:glscjg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建設市場監管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2021年6月24日
附件:
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詳見下方原文鏈接)
2.關于《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附件二
關于《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公路水運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對現行《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健全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放寬市場準入是落實該項任務的重要舉措。
交通運輸部于20世紀90年代建立了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了工程質量安全水平,促進了公路水運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現行《規定》也顯現出資質類別劃分過細、等級數量過多和審批流程復雜等不足,迫切需要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
二、修訂過程
自2019年起,交通運輸部開展了深化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放管服”改革研究工作,對監理企業、行業協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監機構、業內專家進行了廣泛調研,提出了改革措施建議。
2020年10月,交通運輸部專題會原則同意相關改革措施建議。
2020年11月,就改革措施征求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意見,并進行了修改完善。
2021年1月,交通運輸部部務會審議通過了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放管服”改革措施建議。
隨后,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會同水運局落實部務會要求,組織開展了《規定》修訂起草工作,對有關行業協會、部分企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了深入調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了研討,形成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主要內容
現行《規定》共五章35條和3個附件。本次修訂共修訂14條,刪除6條,增加1條,同時對3個附件進行相應調整。修訂后共五章30條,3個附件。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壓減資質類別、等級。
取消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和水運工程專業丙級4項資質。
修訂后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
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據此,修訂第五、六、八條。
(二)調整資質業務范圍。
對資質業務范圍作相應調整,原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資質的業務范圍并入公路工程甲級資質業務范圍,公路工程專業乙級資質業務范圍不再包括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據此,修訂第六條和附件3。
(三)下放行政許可事項。
將公路工程乙級資質許可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
修訂后,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許可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乙級,水運工程專業甲、乙級和水運工程機電專項資質許可工作。據此,修訂第八條。
(四)取消定期檢驗,強化動態監管。
對各類別、等級資質,在證書有效期內不再實行定期檢驗。據此,刪除定期檢驗相關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條。
明確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強化資質動態核查;并明確對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企業責令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撤回對其的資質許可。據此,修訂第二十五條。
(五)部分資質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規定對公路工程專業乙級資質、水運工程專業乙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資質,實行告知承諾方式審批。據此,新增1條作為第十一條。
(六)簡化重大事項變更資質重新核定標準。
對企業因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情形申請重大事項變更的,重點審核企業人員數量,簡化對業績指標的考核要求。
修訂后,公路工程監理資質重新核定不再考核企業業績和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水運工程監理資質重新核定不再考核企業業績。
據此,完善附件1中關于重大事項變更資質重新核定的標準條件。
(七)完善資質條件設置。
一是簡化儀器設備要求,僅保留必要的核心儀器設備要求,如公路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僅保留土工試驗、瀝青試驗等設備要求。
二是取消對技術人員專業類別齊全的要求,減輕企業負擔。
三是將當前由《關于貫徹實施<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通知》設定的資質重新核定條件在《規定》中予以明確。
四是關于乙級資質延續,原乙級資質延續考核企業業績、丙級資質延續考核個人業績,合并后乙級作為最低等級不再考核監理工程師個人業績,改為考核企業業績,條件更為合理。
五是調整完善對企業信譽要求的文字表述。據此,修訂附件1、2。
(八)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專家庫管理。
明確資質許可實行網上辦理,取消交通運輸部許可資質的省級初審環節。據此,刪除第十條,修訂第九、十一條。明確許可機關應組建資質評審專家庫并做好專家庫管理工作。據此,修訂第十三條。
(九)調整部分文字表述。
為與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的表述保持一致,并使有關概念更加明晰,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調整。據此,修訂第十六、十七、十九、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四、三十五條和附件3。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24日
小編認為,取消這4項資質,能夠加強公路與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也保證了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的提升。這項政策的出臺,對于個人的工作能力是一種提升外,在相應企業的良好發展下,個人今后的工作發展也將得益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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