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教材精講:第五章第一節


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組織
第一節 建設工程監理委托方式及實施程序
一、建設工程監理委托方式
建設工程可采用平行承發包、施工總分包、工程總承包等組織管理模式。
在不同建設工程組織管理模式下,可選擇不同的建設工程監理委托方式。
(一)平行承發包模式下工程監理委托方式
平行承發包模式中,各設計單位、各施工單位、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平行關系。
優點:有利于縮短工期、控制質量,也有利于建設單位在更廣范圍內選擇施工單位。
缺點:合同數量多,會造成合同管理困難;工程造價控制難度大,表現為:
一是工程總價不易確定,影響工程造價控制的實施;
二是工程招標任務量大,需控制多項合同價格,增加了工程造價控制難度;
三是在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和修改較多,導致工程造價增加。
在建設工程平行承發包模式下,建設工程監理委托方式有以下兩種主要形式:
1.業主委托一家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具有較強的合同管理與組織協調能力,總監理工程師應重點做好總體協調工作,加強橫向聯系。
2.建設單位委托多家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各工程監理單位之間的相互協作與配合需要建設單位進行協調。缺少一個對建設工程進行總體規劃與協調控制的工程監理單位。
(二)施工總承包模式下建設工程監理委托方式
優點:施工合同數量比平行承發包模式更少,有利于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減少協調工作量;總包合同價可較早確定,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有利于工程質量控制;有利于總體進度的協調控制。
缺點:建設周期較長;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報價可能較高。
(三)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建設工程監理委托方式
這種模式發包的工程也稱“交鑰匙工程”。工程總承包模式如圖5-7所示。
優點:建設單位的合同關系簡單,組織協調工作量小。由于工程設計與施工由一個承包單位統籌安排,一般能做到工程設計與施工的相互搭接,有利于控制工程進度,可縮短建設周期。通過統籌考慮工程設計與施工,可以從價值工程或全壽命期費用角度取得明顯的經濟效果,有利于工程造價控制。
缺點:合同條款不易準確確定,容易造成合同爭議。合同數量雖少,但合同管理難度一般較大,造成招標發包工作難度大;由于承包范圍大,介入工程項目時間早,工程信息未知數多,總承包單位要承擔較大風險;由于有工程總承包能力的單位數量相對較少,建設單位擇優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范圍小;工程質量標準和功能要求不易做到全面、具體、準確,“他人控制”機制薄弱,使工程質量控制難度加大。
二、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程序和原則
(一)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程序
1.組建項目監理機構
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依據監理大綱和監理合同。
2.進一步收集建設工程監理有關資料
(1)反映工程項目特征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批文、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工程項目地形圖、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工程設計圖紙等。
(2)反映當地工程建設政策、法規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關于工程建設報建程序的有關規定,當地關于拆遷工作的有關規定,當地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當地關于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當地關于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等。
(3)反映工程所在地區經濟狀況等建設條件的資料。主要包括:氣象資料、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資料、與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電信有關的可提供的容(用)量、價格等資料。
(4)類似工程項目建設情況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類似工程項目投資方面的有關資料,類似工程項目建設工期方面的有關資料,類似工程項目的其他技術經濟指標等。
3.編制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的時序性。
(2)職責分工的嚴密性。
(3)工作目標的確定性。
5.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6.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文件資料
7.進行監理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完成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方面進行監理工作總結。
(1)向建設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
主要內容包括: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監理目標完成情況評價,由建設單位提供的供項目監理機構使用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等的清單,表明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終結的說明等。
(2)向工程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
主要內容包括: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成效和經驗;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及改進建議。
(二)建設工程監理實施原則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公平、獨立、誠信、科學的原則;
2.權責一致的原則;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
4.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
5.綜合效益的原則;
6.實事求是的原則。
其中:
1.公平、獨立、誠信、科學的原則
既要維護建設單位合法權益,也不能損害其他有關單位的合法權益。
獨立是公平地開展監理活動的前提,誠信、科學是監理工作質量的根本保證。
2.權責一致的原則
工程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職責、承擔監理責任,需要建設單位授予相應的權力。
同樣,工程監理單位應給予總監理工程師充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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