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八章講義:設備采購合同的履行管理
更新時間:2018-12-29 09: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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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管理
第三節 設備采購合同的履行管理
一、設備采購合同的交付
1、檢驗和測試: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或貨物的最終目的地任何地點進行。
2、包裝:對于木質包裝材料,應按照檢驗檢疫局的規定進行熏蒸處理,并出具熏蒸證明。
3、伴隨服務:合同專用條款與技術規格中約定有附加服務,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項服務或所有服務:
1)、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試運行;
2)、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約定的一定時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5)、在賣方廠家和/或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組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4、違約責任:
1)、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最高限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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