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八章講義:材料采購合同履行管理


第八章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管理
第二節 材料采購合同履行管理
一、訂購產品交付
1、產品交付方式:分為采購方到合同約定地點自提貨物和供貨方負責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兩種。一般情況下交付導致采購材料的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材料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合同履行中交貨期限的確定:
1)、供貨方送貨到現場的交貨日期以采購方接收貨物時在貨單上簽字的日期為準;
2)、供貨方負責代運貨物,以發貨時承運部門簽發貨單上的戳記日期為準;
3)、采購方自提產品,以供貨方通知提貨的日期為準。
3、交貨地點的確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同時制定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點交付標的物。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4、交貨檢驗:
1)、驗收依據:采購合同;供貨方提供的發貨單、計量單、裝箱單及其他憑證;產品合格證、檢驗單;圖紙、樣品或其他技術證明文件;共同封樣品。
2)、現場交貨的到貨數量驗收方法:衡量法;理論換算法;查點法。
3)、交貨數量允許增減范圍:在計算多交或少交數量時,應按訂購數量與實際交貨數量比較,均不再考慮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5、交貨質量檢驗:
1)、質量責任:采購方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使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2)、質量要求:國標…部標…企業標準…合同約定的順序。
3)、質量驗收方法:檢驗鑒別法;物理實驗;化學分析。
6、合同變更或解除:物資采購合同變更的內容可能涉及:數量增減、包裝物標準的改變、交貨時間和地點的改變等。
7、支付結算管理
1)、支付貨款的條件:合同內應明確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然后再約定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
2)、結算支付方式:現金支付(適用于成交貨物數量少、金額小的合同)、轉賬結算(適用于同城或同地區內的結算)、托收承付(合同雙方不再同一城市或地區)。
3)、拒付貨款的符合條件:交付貨物的數量少于合同約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貨款;拒付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貨物的貨款;供貨方交付的貨物多余合同規定的數量且采購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貨物,在承付期內可以拒付。
8、供貨方違約責任
1)、未能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不能供貨和不能按期供貨(逾期交貨和提前交貨、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
2)、產品的質量缺陷。
3)、供貨方的運輸責任:主要涉及包裝責任和發運責任。
9、采購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約定接收貨物;
2)、逾期付款
3)、貨物交接地點錯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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