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六章講義:竣工和缺陷責任期階段的合同管理


第五節 竣工和缺陷責任期階段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驗收管理
1、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進行單位工程驗收和移交的情況:
①、專用條款內約定了某些單位工程分部移交;
②、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下午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提出單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獲得部分工程的運行效益;
③、承包人從后續施工管理的角度出發提出單位工程提前驗收的建議,并經發包人同意。
2、施工期運行:除專用條款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試運行的情況外,承包人應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要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并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設備損壞或有缺陷由承包人修復,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費用。
3、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必備條件:
a) 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已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及檢驗和驗收,并符合合同要求;
b) 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
c) 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及相應施工計劃;
d) 監理人要求條件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2)、監理人審查竣工驗收報告:
①、工程不具備驗收條件時,28 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需進行的工作,完成后繼續提交報告,直到監理人同意為止。
②、監理人認為具備驗收條件時,在收到申請報告 28 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3)、竣工驗收:
a) 竣工驗收合格:監理人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 56 天內,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b) 基本合格單有需要修正和完善要求時,監理人緩發工程接收證書,符合要求后再簽發。竣工日仍為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
c) 竣工驗收不合格: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或補救,并承擔費用。工程接收證書中注明的實際竣工日為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
4、竣工結算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說明竣工結算的合同總價、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應扣留的質保金、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
2)、簽發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后 14 天內完成核查,將核查結果提交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 14 天內完成審核。
3)、支付: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 14 天內經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5、竣工清場
二、缺陷責任期管理
1、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主要部位承包人責任的缺陷工程修復后,缺陷責任期相應延長。
2、缺陷責任期滿 14 天內,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質保金。終止證書意味著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復責任的義務。
3、最終結清:終止證書簽發后進行結清,內容涉及質保金的返還、缺陷責任期內修復非承包人缺陷責任的工作、索賠等。結清證書的審查與審核同竣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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