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六章講義: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四節 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一、合同履行涉及的幾個時間期限
1、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標函內承諾完成合同工程的時間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條款通過變更和索賠程序應給予順延工期的時間之和。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標準。
2、施工期: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止。是判定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的依據。
3、缺陷責任期:自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起算,一般為一年。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復檢驗合格日前已經經過的時間歸于無效,重新計算缺陷責任期,但延長時間在內的缺陷責任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年。
4、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起算。
二、施工進度管理
1、合同進度計劃的動態管理:承包人可以主動提交修改合同進度的計劃報告;監理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發出修訂合同進度的指示。
2、可以順延合同工期的情況:
1)、發包人原因:
①、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②、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發包人延遲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④、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⑤、提供圖紙延誤;
⑥、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2)、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應正確區分氣候條件對施工進度影響的責任;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停工是否影響總工期。
3、承包人原因的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3%;
4、暫停施工:
1)、承包人責任的暫停施工:
①、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國產合同類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③、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2)、發包人責任的暫停施工:
①、發包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損失屬于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
③、協調管理原因:如兩家施工單位工序沖突,需要一家暫停;
④、行政部門的指令。
5、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雙方通過協商達成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內容包括:
承包人修訂進度計劃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而采取的趕工措施;
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所需增加的合同價款;
提前竣工應給承包人的獎勵(建議為發包人實際效益的20%)。
三、施工質量管理
1、質量責任:發包人或承包人的責任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各自承擔造成的費用和工期延誤;
2、承包人的管理
2-1:項目部人員管理
1)、質量檢查制度: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和專職質檢員;
2)、規范施工作業的操作程序:加強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規范和操作規程。
3)、撤換不稱職的人員。
2-2:質量檢查
1)、材料和設備檢驗;
2)、施工部位的檢查:承包人認真執行自檢、互檢和工序交叉檢驗制度,做好工程隱蔽前的資料檢查;
2-3、現場工藝試驗。
3、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試驗
1)、與承包人的共同檢驗和試驗:承包人遞交共同檢驗報告,如果監理人無故不參加,承包人可單獨檢查和試驗,將記錄遞交監理人簽字后繼續施工。監理人不得拒簽。
2)、監理人指示的檢驗和試驗:材料、設備和工程、隱蔽工程的重新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擔費用;合格由發包人承擔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4、對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管理:發包人到貨前 7 天通知承包人。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保管和施工現場內的二次搬運費用。
5、對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控制:承包人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
四、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1、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的區別:簽約合同價是寫在協議書和中標通知書內的固定價格,作為結算的依據;合同價格是承包人最終完成區別施工和保修義務后應得的全部合同價款,只有在最終結算時才可以確定合同價格。
2、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的款項:
1)、暫估價: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出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2)、暫列金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
3)、費用和利潤:導致承包人增加開支的事件如果屬于發包人也無法合理預見或克服的情況,應補償費用但不計利潤;若屬于發包人應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況如圖紙資料錯誤導致的放線返工則應補償費用和合理利潤。
3、單價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計量;總價子目的計量周期按批準承包人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
4、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1)、進度付款的申請單: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變更金額;索賠金額;本次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本次扣減的質量保修金;
2)、支付證書: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如扣除質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3)、進度款支付: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 28 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五、施工安全管理
1、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幾個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工程或者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以及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賠償。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合同約定的安全專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已包括在相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商定或確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承包人對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
3、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①、通知: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立即通知發包人;
②、及時采取減損措施:事故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并保護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③、報告:及時如實的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
六、變更管理
1、變更范圍: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監理人指示變更:
1)、直接指示的變更:屬于必須實施的變更,如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提高質量標準、設計錯誤需要進行設計修改、協調施工中的交叉干擾等。無需征求承包人的意見,發包人同意后發出變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
2)、與承包人協商后確定的變更:屬于可能發生的變更。如增加承包范圍外的新增工作或改變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承包人如果同意實施,提交書面變更建議書(實施計劃、措施、竣工時間、費用);如果不同意,說明理由→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申請變更:
1)、建議變更: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提出可能降低合同價格、縮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2)、要求變更:監理人提供的圖紙或文件提高了工程質量標準、增加工作內容、工程位置變化或尺寸發生變化等主動提出變更建議。監理人與發包人溝通,14 天內回復。
4、變更估價: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 14 天內報報價書;監理人收到報價書后 14 天內商定或確定價格。
5、不利物質條件的影響:屬于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不包括氣候條件。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變更對待;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發包人承擔。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
2、不可抗力發生后的管理:
1)、通知及采取措施: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部分承擔責任;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28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和有關資料。
2)、不可抗力的損失承擔原則: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②、承包人的設備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③、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相關費用;
④、停工損失有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遲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發包人承擔。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責任方承擔。
八、索賠管理
1、承包人的索賠:
1)、承包人在引起索賠事件發生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逾期作廢;
2)、承包人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正式索賠通知書;
3)、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 42 天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承包人接受處理結果的,發包人在做出處理結果答復 28 天內完成賠付;不接受按爭議解決。
4)、竣工階段發包人接受了承包人遞交并經監理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承包人不能再對施工階段、竣工階段的事項提出索賠要求;缺陷責任期滿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發生的索賠。合同終止后承包人失去索賠權利。
2、發包人的索賠:包括承包人應承擔的賠償扣款和缺陷責任期的延長;發生索賠事件后監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承包人。(沒有天數的限制)
九、違約責任
1、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合同義務時,發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2)、對于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 28 天內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設備的訂貨合同或任何服務協議轉讓給發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2、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違約情況: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續時間超過 56 天以上;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2)、發包人違約的處理
①、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除了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無力履行的情況外,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28 天內仍不履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暫停施工 28 天內仍不糾正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②、違約解除合同:屬于發包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合同的情況。
3)、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28 天內應支付的費用:
①、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②、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
③、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發包人尚未支付的金額;
④、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賠償;
⑤、由于接觸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⑥、質保金和履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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