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講義:合同法律關系
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第一節 合同法律關系
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
1、合同法律關系包括: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合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
2、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參加合同法律關系、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合同當事人。
1)、自然人: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2)、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依法成立(設立法人必須經過政府機關的批準或核準登記);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要求法人的財產或經費必須與法人經營范圍或設立目的相適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4)、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5)、其他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聯合體、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他組織與法人相比其復雜性在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比較復雜。
3、合同法律關系客體:參加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1)、物:建筑材料、設備、建筑物、貨幣、借款合同等;
2)、行為: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綁扎鋼筋、土方開挖、抹灰等;
3)、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特定情況下的公知技術、專利權、工程設計等。
4、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合同的具體要求,決定了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是連接主體的紐帶。
二、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和事實就是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
1、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行政行為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及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也是法律事實。
2、事件:不以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分自然事件(地震、臺風)和社會事件(戰爭、罷工、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禁運等)兩種。
三、代理關系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七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的表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又稱意定代理。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如果授權范圍不明確,則應當由被代理人(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惹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二產生的代理。只有在沒有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情況下適用。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3、 無權代理: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而為的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行駛追認權后將無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第三人事后知道無權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駛催告權,也可以撤銷此前的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默認等于同意)
4、 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5、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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