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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第四章考點: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更新時間:2018-11-20 09:44:00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67收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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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備考要盡早開始,為了幫助各位考生能夠高效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給大家整理了2019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第四章考點: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幫助考生掌握監理工程師考試基礎知識,希望能助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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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第三節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本節主要考點:

 

主要考點

第四章
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重要)

第三節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重要)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特點(P85~86);(2)協議書內容(P86);(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結構(P86~87);(4)專用條件(P86~87);(5)附錄的內容(P87);(6)通用條件規定的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P87~88);(7)需要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通用條件(P87~91);(8)專用條件需要約定的內容(P87~91);

(9)附錄需要約定的內容(P91);(10)監理人的義務(P91~94);(11)監理人員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P92);(12)需要更換監理人員的情形(P93);(13)委托人的義務(P94~95);(14)監理人的違約責任(P95);(15)委托人的違約責任(P95);(16)監理人的除外責任(P96);(17)監理合同生效(P96);(18)監理合同變更(P96~97);(19)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暫停履行與解除(P97~98);(20)監理合同終止的條件(P98)。

第一個考點: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特點(P85~86)

1.監理合同是一種委托合同。

2.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3.監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 施工合同及物資采購合同。

4.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

第二個考點:協議書內容(P86)

(1)協議書明確了委托人和監理人,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委托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注冊號),簽約酬金(監理酬金、相關服務酬金);服務期限(監理期限、相關服務期限);雙方對履行合同的承諾及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份數等。

(2)協議書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

◆協議書;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通用條件;

◆專用條件。

◆附錄:附錄A;附錄B。

(3)協議書是一份標準的格式文件,經當事人雙方在空格處填寫具體規定的內容并簽字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個考點:《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結構(P86~87)

1.協議書

2.通用條件

3.專用條件

4.附錄:附錄A;附錄B

第四個考點:專用條件(P86~87)

1.結合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托監理的工程特點,對通用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改。

2.所謂“補充”,是指通用條件中的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專用條件中的條款需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

3.所謂“修改”,是指通用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

第五個考點:附錄的內容(P87)

1.附錄A

◆如果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完成相關服務時,應在附錄A中明確約定委托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如果委托人僅委托建設工程監理,則不需要填寫附錄A。

2.附錄B

◆列明委托人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監理工作派遣的人員和無償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等內容。

第六個考點:通用條件規定的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P87~88)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第七個考點:需要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通用條件(P87~91)

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2.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3.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4.通用條件3.4條規定,“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5.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6.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7.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8.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9.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10.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12.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13.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14.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15.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16.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18.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老師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19.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20.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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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個考點:專用條件需要約定的內容(P87~91)

1.定義與解釋

(1)合同語言文字。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2)合同文件解釋順序。合同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明確約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2.監理人義務

(1)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4)履行職責: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監理人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權限

(5)提交報告

(6)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3.委托人義務

(1)委托人代表

(2)答復

4.違約責任

(1)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2)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支付

(1)支付貨幣

(2)支付酬金。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1)生效

(2)變更

◆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的變更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停止后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監理人正常工作量的減少

7.爭議解決

(1)調解;(2)仲裁或訴訟

8.其他

(1)檢測費用;(2)咨詢費用;

(3)獎勵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4)保密

(5)著作權

9.補充條款

●除上述約定外,合同雙方的其他補充約定應以補充條款的形式體現在專用條件中。

第九個考點:附錄需要約定的內容(P91)

1.附錄A需要約定的內容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附錄B需要約定的內容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第十個考點:監理人的義務(P91~94)

1.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1)監理范圍

(2)監理工作內容:通用條件規定了22項屬于監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

(3)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委托人需要監理人提供相關服務(如勘察階段、設計階段、保修階段服務及其他專業技術咨詢、外部協調工作等)的,其范圍和內容應在附錄A中約定。

2.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1)項目監理機構

(2)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更換

◆總監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需要更換總監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不低于現有資格與能力為原則,并應將更換情況通知委托人。

3.履行職責

(1)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關各方意見和要求的處置。

(2)證明材料的提供。

(3)合同變更的處理。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項目監理機構可不經請示委托人而直接發布指令,但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4)承包人人員的調換。

◆項目監理機構有權要求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調換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

◆委托人與監理人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項目監理機構指令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4.其他義務

(1)提交報告。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專項報告等。

(2)文件資料。

(3)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第十一個考點:監理人員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P92)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施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資料,抽檢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釆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建設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第十二個考點:需要更換監理人員的情形(P93)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個考點:委托人的義務(P94~95)

1.告知

委托人應在其與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

如果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委托人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有變更,委托人也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

2.提供資料

3.提供工作條件

(1)派遣人員并提供房屋、設備。

(2)協調外部關系。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如果委托人將工程建設中所有或部分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完成的,則應與監理人協商,并在專用條件中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支付相關費用。

4.授權委托人代表

(1)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

(2)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7天內,將其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其代表時,也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5.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1)委托人對承包人的意見、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6.答復

(1)對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給予書面答復。

(2)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7.支付酬金

第十四個考點:監理人的違約責任(P95)

一、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失賠償

1.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1)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3)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工程安裝費)

2.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

(1)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2)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3.監理人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

(2)未按規范程序進行監理;

(3)未按正確數據進行判斷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發出錯誤指令;

(4)未能及時發出相關指令,導致工程實施進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混亂;

(5)發出錯誤指令,導致工程受到損失等。

二、索賠不成立時的費用補償

1.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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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個考點:委托人的違約責任(P95)

1.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失賠償

2.索賠不成立時的費用補償

3.逾期支付補償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相應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逾期付款利息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算(拖延支付天數應從應支付日算起)。

(3)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第十六個考點:監理人的除外責任(P96)

1.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的概念

◆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原因引起的事件。

3.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4.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中包括監理人,則監理人的物質損害也可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

5.監理人應自行投保現場監理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個考點:監理合同生效(P96)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屬于無生效條件的委托合同

2.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第十八個考點:監理合同變更(P96~97)

1.監理合同履行期限延長、工作內容增加

(1)監理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2)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

(3)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4)附加工作分為延長監理或相關服務時間、增加服務工作內容兩類。

(5)附加工作酬金的計算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2.監理合同暫停履行、終止后的善后服務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

(1)監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2)監理合同生效后,出現致使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情況可能包括: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監理人服務的工程被迫終止;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終止;

◆因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當事人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終止,實施工程需要更換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合同當事人;

◆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被監理合同暫停履行或終止等。

(3)附加工作酬金的計算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3.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引起的變更

◆增加的監理工作內容或延長的服務時間應視為附加工作。

◆若致使委托范圍內的工作相應減少或服務時間縮短,也應調整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正常工作酬金。

4.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引起的變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如果是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約定的合同酬金,增加監理范圍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時,若涉及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變化,則應按實際委托的服務范圍重新計算正常監理工作酬金額。

5.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的減少

(1)減少正常工作酬金的基本原則: 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2)如果是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約定的合同酬金,減少監理范圍后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時,如果涉及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變化,則應按實際委托的服務范圍重新計算正常監理工作酬金額。

第十九個考點: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暫停履行與解除(P97~98)

1.解除合同或部分義務

(1)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按誠信原則做出合理安排,將解除合同導致的工程損失減至最小。

(2)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責任。

(3)解除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2.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1)應書面通知監理人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2)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

(3)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或相關服務的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自主選擇繼續等待委托人恢復服務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全部或部分義務的通知。

3.監理人未履行合同義務

(1)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

(2)委托人在發出通知后7天內沒有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即監理人沒有采取實質性改正違約行為的措施,則可進一步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

(3)監理人因違約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4)委托人延期支付。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應支付的款項,可發出酬金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合同解除。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暫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后的結算、清理、爭議解決

◆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任何一方對對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仍可按照約定的合同爭議條款采用調解、仲裁或訴訟的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個考點:監理合同終止的條件(P98)

以下條件全部成就時,監理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滿足監理合同終止的全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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