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第四章考點:建設工程監理招標程序和評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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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第一節 建設工程監理招標程序和評標方法
第一個考點:招標方式(P68)
1.公開招標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等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委托監理任務
◆屬于非限制性競爭招標
◆優點:能夠充分體現招標信息公開性、招標程序規范性、投標競爭公平性,有助于打破壟斷,實現公平競爭。公開招標可使建設單位有較大的選擇范圍,可在眾多投標人中選擇經驗豐富、信譽良好、價格合理的工程監理單位,能夠大大降低串標、圍標、抬標和其他不正當交易的可能性
◆缺點:準備招標、資格預審和評標的工作量大,招標時間長、招標費用較高
2.邀請招標
◆屬于有限競爭性招標,也稱為選擇性招標。
◆建設單位不需要發布招標公告,也不進行資格預審(但可組織必要的資格審查)。
◆優點:可節約招標費用,縮短招標時間。
◆缺點:選擇投標人的范圍和投標人競爭的空間有限,可能會失去技術和報價方面有競爭力的投標者,失去理想中標人,達不到預期競爭效果。
第二個考點:工程監理招標程序(P69~70)
1.招標準備
2.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3.組織資格審查
4.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
5.組織現場踏勘
6.召開投標預備會
7.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8.開標、評標和定標
9.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第三個考點: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P69)
1.公開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 資信良好的特定工程監理單位發出的參加投標的邀請。
3.招標公告與投標邀請書的內容:建設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招標項目的數量;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招標項目的實施時間;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內容。
第四個考點:資格審查的形式(P69)
1.資格預審:排除不合格的投標人,降低招標人的招標成本,提高招標工作效率。工程監理資格審查大多采用資格預審的方式進行。
2.資格后審
第五個考點: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P69~70)
(1)投標邀請函。
(2)投標人須知。
(3)評標辦法。
(4)擬簽訂監理合同主要條款及格式,以及履約擔保格式等。
(5)投標報價。
(6)設計資料。
(7)技術標準和要求。
(8)投標文件格式。
(9)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個考點:投標預備會(P70)
1.投標預備會上所有的澄清、解答都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并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2.招標文件的書面澄清、解答屬于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七個考點: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P70)
1.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2.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遞交投標文件。
3.根據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4.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可以撤回、補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
5.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八個考點:開標、評標和定標(P70、75)
1.開標
(1)招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開標
(2)邀請所有投標人派代表參加
2.評標
(1)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編寫評標報告
(2)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3)經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3.澄清、說明或補正
(1)評標委員會可書面通知投標人澄清或說明其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或要求補充相應資料或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投標人對此不得拒絕,否則,作廢標處理。
(2)有關澄清、說明和補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書面形式進行,但招標人和投標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變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實質內容的要求。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或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主動澄清、說明和補正。
4.定標
(1)公示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2)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3)在15日內按有關規定將監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提交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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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個考點:簽訂工程監理合同(P70)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依據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構成文件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第十個考點:工程監理評標內容(P70~71)
●建設工程監理招標屬于服務類招標,其標的是無形的“監理服務”。
●選擇工程監理單位最重要的原則是“基于能力的選擇”,而不應將服務報價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1.工程監理單位的基本素質
(1)工程監理單位資質、技術及服務能力、社會信譽和企業誠信度
(2)類似工程監理業績和經驗
2.工程監理人員配備
(1)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是否合理;
(2)總監的綜合能力和業績、人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及能力要求;
(3)監理人員的數量、專業配置是否符合工程專業特點要求;
(4)工程監理整體力量投入是否能滿足工程需要;
(5)工程監理人員年齡結構是否合理;
(6)現場監理人員進退場計劃是否與工程進展相協調。
3.建設工程監理大綱
評標時應重點評審工程監理大綱的全面性、針對性和科學性。
(1)工程監理大綱內容是否全面,工作目標是否明確,組織機構是否健全,工作計劃是否可行,質量、造價、進度控制措施是否全面、得當,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方法是否科學,以及項目監理機構的制度建設規劃是否到位,監督機制是否健全等。
(2)工程監理大綱中應對工程特點、監理重點與難點進行識別。
(3)應對招標工程的關鍵工序及分部分項工程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制定針對關鍵點、常見問題的預防措施;合理設置旁站清單和保障措施等。
4.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及其應用能力
◆對于建設單位在現場另建試驗、檢測等中心的工程項目, 應重點考查投標人評價分析、檢驗測量數據的能力。
5.建設工程監理費用報價。重點評審監理費用報價水平和構成是否合理、完整,分析說明是否明確,監理服務費用的調整條件和辦法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等。
第十一個考點:工程監理綜合評標法(P71~72)
◆根據具體分析方式不同,綜合評標法可分為定性綜合評估法和定量綜合評估法兩種。
1.定性綜合評估法
(1)分項進行定性比較分析、全面評審,綜合評議較優者作為中標人,也可采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中標人。
(2)優點:不量化各項評審指標,簡單易行,能在廣泛深入地開展討論分析的基礎上集中各方面觀點,有利于評標委員會成員之間的直接對話和深入交流,集中體現各方意見,能使綜合實力強、方案先進的投標單位處于優勢地位。
(3)缺點:評估標準彈性較大,衡量尺度不具體,透明度不高,受評標老師人為因素影響較大,可能會出現評標意見相差懸殊,使定標決策左右為難。
2.定量綜合評估法
(1)又稱打分法、百分制計分評價法。
(2)逐項進行分析記分、加權匯總,計算出各投標單位的綜合評分,然后按照綜合評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或直接選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3)是目前我國各地廣泛采用的評標方法。
(4)特點:量化所有評標指標,由評標委員會老師分別打分,減少了評標過程中的相互干擾,增強了評標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5)注意事項:評標因素指標的設置和評分標準分值或權重的分配,應能充分評價工程監理單位的整體素質和綜合實力,體現評標的科學、合理性。
第十二個考點:不能通過初步評審的主要情形(P72)
1.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2.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
3.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擔任在建工程項目總監工程師超出規定。
4.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5.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項目的報價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
6.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基本一致。
7.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8.投標文件有其他重大偏差。
9.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投標文件存在以上條件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討論,應認為其存在重大偏差,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并記錄在評標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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