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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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
答疑:
1.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性質不同
合同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合同鑒證辦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為。(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而合同公證則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的公證機關依據《公證暫行條例》行使公證權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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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效力不同
經過公證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經過鑒證的合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后,(環球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文書還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經過鑒證的合同則沒有這樣的效力,在訴訟中仍需要對合同進行質證,人民法院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3.合同公證與鑒證的適應范圍不同
公證作為司法行政行為,按照國際慣例,在我國域內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鑒證作為行政管理行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國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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