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知識點: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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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措施
基金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智商高、電子化、行為隱蔽、手段多樣、涉案金額高、社會危害大等特點,因此,必須強化基金監管機構的行政執法權限,豐富調查手段,才能有效打擊基金違法行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于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要實現對基金市場的有效監管,僅有事后處置是不夠的,更應該強化事中監管。加強日常的現場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風險隱患,督促基金機構守法合規地進行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金機構的合規監控、風險管理、內部稽核、行為規范等方面進行檢查。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為便于查明事實、獲取和保全證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以下職權:
①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②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做出說明;
③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信記錄等資料;
④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⑤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⑥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
⑦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當事人操縱證券幣場等行為可能會引起證券市場價格的巨大波動,如果任其繼續進行交易,極有可能會破壞正常的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l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3.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發現基金機構以及基金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機構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在基金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對相關機構和人員或者相關機構對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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