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從業考試《法律法規》輔導資料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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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依據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國的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則以美國的投資公司為代表。
契約型基金是依據基金合同設立的一類基金。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國,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設立;基金投資者自取得基金份額后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依法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分享投資收益。公司型基金公司設有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職權。雖然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類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的投資顧問來經營與管理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法律主體資格不同
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
(二)投資者的地位不同
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成立。基金投資者盡管也可以通過持有人大會表達意見,但與公司型基金的股東大會相比,契約型基金持有人大會賦予基金持有者的權利相對較小。
(三)基金組織方式和營運依據不同
公司型基金借用了《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方式,其依據投資公司章程營運基金,設有股東會、董事會等決策監督機構,基金投資人通過股東會行使權利,設立董事會進行相關事務的決策與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身份是公司董事會聘請的投資顧問。契約型基金借用了信托法律制度,依據基金合同營運基金,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間是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關系。基金投資人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行使權利。
公司型基金的優點是法律關系明確清晰,監督約束機制較為完善,但契約型基金在設立上更為簡單易行。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無優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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