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的新聞,為考生發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的具體內容如下: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四章 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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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的新聞,為考生發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第二十一條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二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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