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基金從業《法律法規》備考知識運作與參與主體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年基金從業《法律法規》備考知識運作與參與主體”的新聞,為考生發布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年基金從業《法律法規》備考知識運作與參與主體的具體內容如下: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與參與主體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
1.基金的運作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資管理、基金資產的托管、基金份額的登記交易、基金的估值與會計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在內的所有相關環節。
2.基金的運作活動從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基金的市場營銷、基金的投資管理與基金的后臺管理三大部分。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參與主體
基金市場的參與主體分為基金當事人、基金市場服務機構、基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三大類。
(一)基金當事人包括持有人、管理人與托管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
(2)我國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分享收益,分配清算財產,轉讓份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權,查閱資料,訴訟,其他權利。
2.管理人
管理人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在我國,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托管人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于管理人的托管人保管。托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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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市場服務機構
1.主要服務機構:管理人、托管人既是基金的當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務機構。
2.其他機構主要包括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支付機構、份額登記機構、估值核算機構、投資顧問機構、評價機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三)基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
1.基金監管機構
基金監管機構通過依法行使審批或核準權,依法辦理基金備案,對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從事基金活動的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因此其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2.基金自律組織
(1)證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機構之一。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方面上市基金通過證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必須遵守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另一方面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的投資交易行為承擔著重要的一線監控職責。
(2)我國的基金自律組織是由管理人、托管人及服務機構于2012年6月7日成立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此前,我國基金行業的自律組織一直隸屬于中國證券業協會。
三、證券投資基金運作關系
基金投資者、管理人與托管人是基金的當事人;中介服務機構通過自己的專業服務參與基金市場;監管機構則對基金市場上的各種參與主體實施全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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