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規》章節重點基金的交易、申購和贖回
基金從業資格《基金法律法規》章節重點:第六章第二節 基金的交易、申購和贖回
(一)中購、贖回的概念
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通常被稱為基金的申購。開放式基金的贖回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其所持有的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認購一樣,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辦理。
(二)申購和認購的區別
認購指在基金沒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申購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下,認購期購買基金的費率要比申購期優惠。認購期購買的基金份額一般要經過封閉期才能贖回,申購的基金份額要在申購成功后的第二個工作日才能贖回。在認購期內產生的利息以注冊登記中心的記錄為準,在基金合同生效時,自動轉換為投資者的基金份額,即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資者的認購份額。在購買過程中,無論是認購還是申購,在交易時間內投資者可以多次提交認購/申購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對投資者認購/申購費用按單個交易賬戶單筆分別計算。不過,一般來說,投資者在份額發售期內已經正式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對于在當日基金業務辦理時間內提交的中購申請,投資者可以在當日15:00前提交撤銷申請,予以撤銷;15:00后則無法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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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贖回的原則
目前,開放式基金所遵循的申購、贖回主要原則為:
1.“未知價”交易原則
投資者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并不能即時獲知買賣的成交價格。申購、贖回價格只能以申購、贖回日交易時間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這一點與股票、封閉式基金等金融產品的“已知價”原則進行買賣不同。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問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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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購、贖回的費用及銷售服務費
1.申購費用。投資者在辦理開放式基金申購時,一般需要繳納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和認購費一樣,申購費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額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方式。基金產品同時設置前端收費模式和后端收費模式的,其前端收費的最高檔申購費率應低于對應的后端收費的最高檔申購費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金額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費率標準。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后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后端申購費率標準。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費用。基金銷售機構通過互聯網、電話、移動通信等非現場方式實現自助交易業務的,經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可以對自助交易前端申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貨幣市場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品種除外。
2.贖回費用。投資者在辦理開放式基金贖回時,一般需要繳納贖回費,貨幣市場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品種除外。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贖回費總額的25%歸人基金財產。對于短期交易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以下費用標準收取贖回費:
(1)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
(2)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
按上述標準收取的基金贖回費應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適用不同的贖回費標準。通常,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
3.銷售服務費。基金管理人可以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例如對于不收取申購費(認購費)、贖回費的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持續計提一定比例的銷售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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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申購費用及申購份額的計算。按中國證監會2007年3月《關于統一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認(申)購費用及認(申)購份額計算方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基金申購費用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六)中購、贖回的登記與款項的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一般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在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的基金份額。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一般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基金管理人可以存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基金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全部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資金賬戶。投資者提交贖吲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銷售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對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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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單個開放日的凈贖回申請,是指該基金的贖回申請加上基金轉中的基金的轉出申請之和,扣除當口發生的該基金申購申請及基金轉換中該基金的轉入中請之和后得到的余額、出現巨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者部分延遲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額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中請贖回份額占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當發生巨額贖回及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在3個工作日內存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基金連續2 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清;已經接受的贖回中申請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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