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工程師輔導: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六)


第3.2.1條 根據建筑結構破壞后果的嚴重程度,建筑結構劃分為三個安全等級,設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表3.2.1的規定選用相應的安全等級。
安全等級 |
破壞后果 |
建筑物類型 | |
一級 |
很嚴重 |
重要的建筑物 | |
注:對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
第3.2.2條 建筑物中各類結構構件使用階段的安全等級,宜與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對其中部分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可根據其重要程度適當調整,但不得低于三級。
第3.2.3條 對于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結構構件應按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或偶然組合,采用下列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
γ0S≤R (3.2.3-1)
R = R (fc,fs,ak,……) (3.2.3-2)
式中
γ0――重要性系數: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及以上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1;對安全等級為二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1.0;對安全等級為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及以下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0.9;在抗震設計中,不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系數;
S――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荷載效應組合的設計值,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進行計算;
R――結構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在抗震設計時,應除以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γRE;
R(.)――結構構件的承載力函數;
fc,fs――混凝土、鋼筋的強度設計值;
ak ――幾何參數的標準值;當幾何參數的變異性對結構性能有明顯的不利影響時,可另增減一個附加值。
公式(3.2.3-1)中的γ0S,在本規范各章中用內力設計值(N,M,V,T等)表示;對預應力混凝土結構,尚應按本規范第6.1.1條的規定考慮預應力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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