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明年施行:官員不作為須引咎辭職


新環保法獲通過官員不作為須引咎辭職
環保法修訂案昨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高票通過。新環保法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參與該法修訂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新環保法將是中國現行法律中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
“最嚴格”體現在以往沒有寫入法律的一系列強制性懲罰措施,包括允許對部分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對于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為采取按日計罰制裁,對于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要求引咎辭職,建立環境信用制度,實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
就“按日計罰”的規定,常紀文說,就是按照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違法1天是1萬元,30天就是30萬元。新環保法規定罰款上不封頂。常紀文說,從明年開始實施這項法律,“很多違法的企業肯定無法生存,會被淘汰。
而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引咎辭職”。
此外,監管手段出硬招,查封、扣押全有了。常紀文說,新法中還有行政代執行,“如果讓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給你治理,費用你承擔。”
從整體來看,修訂后的環保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跨行政區域聯合防治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還就政府、企業公開環境信息與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作出了系統規定,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除了強制性懲罰措施,新環保法修改的內容,還包括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環保意識;對舉報人的保護;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等。
根據新環保法,環保部門如果不作為,人大可以監督。每年政府要向人大匯報工作。還可以社會監督,包括公眾參與、民主監督等。另外是司法監督,環保部門不履職,公眾可以把環保局告上法庭。
另外,新環保法明確了能行使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資格條件。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常紀文對媒體表示,他擔心的是新環保法能否得到嚴格執行。“如查封扣押權,環保部門敢不敢去扣押,需要怎么配合。”他表示,環境監管部門下一步將面對更大的壓力,必須行使好權力,執法不是簡單的執法,要出實招、硬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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