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教材:第一章
特別推薦:2014環評師《各科目》新舊教材對比匯總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 2014年版)
目錄
第一章環境保護標準體系
第一節環境標準概述
第二節環境標準體系
第三節環境標準的實施與實施監督
第四節主要環境標準名錄
第二章環境影晌評價技術導則一總綱
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原則
第二節建設項目工程分析
第二節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第四節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第五節社會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節公眾參與
第七節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第八節環境管理與監測
第九節清潔生產分析與循環經濟
第十節污染物總量控制
第十一節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第十二節方案比選
第十三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
第三章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相關大氣環境標準
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大氣環境
第二節相關的大氣環境標準
第四章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相關水環境標準
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面水環境
第二節相關的水環境標準
第五章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相關水環境標準
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下水環境
第二節《地下水質量標準
第六章聲環境影晌評價技術導則與相關聲環境標準
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聲環境
第二斗了相關的聲環境標準
第七章生態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中目關環境標準
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生態影響
第二節生態影響評價圖件規范與要求
第二節《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第八章開發區區域環境影晌評價技術導則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環境影響評價實施方案
第二節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
第九章規劃環境影晌評價技術導則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與方法
第三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要求
第十章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風險識別
第三節風險管理
第十一章生態影晌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驗收調查技術要求
第十二章有關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第三節《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第四節《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第五節《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第六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第七節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第一章環境保護標準體系
第一節環境標準概述
一、環境標準的定義
環境標準是為了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群健康,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范和技術要求所做的規定。具體講,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生態良性循環,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根據國家的環境政策和法規,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征、社會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基礎上,規定環境中污染物的允許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濃度、時間和速度以及監測方法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環境標準是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出現的,隨著科技進步和環境科學的發展,環境標準也隨之而發展,其種類和數量也越來越多。我國環境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按其內容和性質,可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方法標準、標準樣品標準和基礎標準等。
二、環境標準的作用
1. 環境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環境標準具有法規約束性,是我國環境保護法規所賦予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實施環境標準的條款,使環境標準成為執法必不可少的依據和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環境標準本身所具有的法規特征是:國家環境標準絕大多數是法律規定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的強制性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部組織制訂、審批、發布:地方環境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審批、發布。這就使我國環境標準具有行政法規的效力。國家環境標準明確規定了適用范圍及企事業單位在排放污染物時必須達到的各項技術指標要求,規定了監測分析方法以及違反要求所應承擔的經濟后果等。同時我國環境標準從制(修)訂到發布實施有嚴格的工作程序,使環境標準具有規范性特征。國家環境標準又是國家有關環境政策在技術方面的具體表現,如我國環境質量標準兼顧了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區域性和階段性特征,體現了我國經濟建設和環境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政策:我國污染物排放標準綜合體現了國家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的能源政策、淘劣獎優的產業政策、鼓勵科技進步的科技政策等,其中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叉著重體現了我國行業環境政策。
2. 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規劃的體現
環境規劃的目標主要是用標準來表示的。我國環境質量標準就是將環境規劃總目標依據環境組成要素和控制項目在規定時間和空間內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產物。因而環境質量標準是具有鮮明的階段性和區域性特征的規劃指標,是環境規劃的定量描述。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是根據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將規劃措施,根據我國的技術和經濟水平以及行業生產特征,按污染控制項目進行分解和定量化,它是具有階段性和區域性特征的控制措施指標。
環境規劃是指在什么地方到什么時候采取什么措施達到什么標準,也就是通過環境規劃來實施環境標準。通過環境標準提供了可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的具體環境保護指標,為環境保護計劃切實納入國家各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創造了條件4 環境標準為其他行業部門提出了環境保護具體指標,有利于其他行業部門在制訂和實施行業發展計劃時協調行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工作:環境標準提供了檢驗環境保護工作的尺度,有利于環保部門對環保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于人民群眾加強對環保工作的監督和參與,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也有積極意義。
3. 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依據
多年來逐步形成的環境管理制度,是環境監督管理職能制度化的體現。但是,這些制度只有在各自進行技術規范化之后,才能保證監督管理職能科學有效地發揮。
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定量管理,定量管理就要求在污染源控制與環境目標管理之間建立定量評價關系,并進行綜合分析。因而就需要通過環境保護標準統一技術方法,作為環境管理制度實施的技術依據。
目標管理的核心是對不同時間、空間、污染類型,確定相應要達到的環境標準,以便落實重點控制目標:另一方面需要從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區域總量控制指標出發,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指標和“三同時”驗收指標,確定集中控制工程與限期治理項目對污染源的不同控制要求,確定工業點源執行排放標準和總量指標的負荷分配量,以及相應的排污收費額度。
總之,環境標準是強化環境管理的核心,環境質量標準提供了衡量環境質量狀況的尺度,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判別污染源是否違法提供了依據。同時,方法標準、標準樣品標準和基礎標準統一了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的技術要求,為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正確實施提供了技術保障,并相應提高了環境監督管理的科學水平和可比程度。
4. 環境標準是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的一個動力
環境標準與其他任何標準一樣,是以科學與實踐的綜合成果為依據制訂的,具有科學性和先進性,代表了今后一段時期內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使標準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判斷污染防治技術、生產工藝與設備是否先進可行的依據,成為篩選、評價環??萍汲晒囊粋€重要尺度,對技術進步起到導向作用。同時,環境方法、樣品、基礎標準統一了采樣、分析、測試、統計計算等技術方法,規范了環保有關技術名詞、術語等,保證了環境信息的可比性,使環境科學各學科之間、環境監督管理各部門之間以及環境科研和環境管理部門之間有效的信息交往和相互促進成為可能。標準的實施還可以起到強制推廣先進科技成果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使切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無廢、少廢、節能、節水及污染治理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盡快得到推廣應用。
5. 環境標準是進行環境評價的準繩
無論進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還是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都需要環境標準。只有依靠環境標準,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較和評價,正確判斷環境質量的好壞,從而為控制環境質量,進行環境污染綜合整治,以及設計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學依據。
6. 環境標準具有投資導向作用
環境標準中指標值高低是確定污染源治理資金投入的技術依據: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也是根據標準值,確定治理程度,提前安排污染防治資金。環境標準對環境投資的這種導向作用是明顯的。
三、環境標準的特性
環境標準不同于產品質量標準,環境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其獨特的法規屬性。環境標準屬于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實行的是國家制定產品標準的體制,由于歷史的原因,環境保護標準納入了標準化法的調整范圍;但是鑒于環境保護標準特殊性,標準化法在“標準的制定”一章中的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只在編號、發布形式上采用產品標準的做法。應當指出,環境保護標準雖然采用產品標準的形式(如編GB 號、采用產品標準的格式等)發布,但是環境標準與產品質量標準在內涵、外延和制定標準的自的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1)在標準體系方面,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有國家和地方兩級,而產品質量標準除國家級和地方級標準外,還有行業級標準和企業級標準。
(2 )在各級標準的優先執行關系上,環境保護標準與產品質量標準也截然不同:環境質量標準以國家級標準為主,地方環境質量標準補充制定國家級標準中沒有的項目,國家級標準和地方級標準同時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可以是國家級標準中沒有的項目,若與國家級標準項目相同的要嚴于國家級排放標準,執行標準時地方級標準優先于國家級標準:而產品質量標準以國家級標準的效力最高,有國家級標準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適用范圍的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3 )環境保護標準的內涵不同于產品質量標準。產品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所做的統一規定,制定標準的對象是產品的規格、尺寸(如螺釘、螺母的螺紋規格,鐵路的軌距和機車車輛的輪距,電源插頭、插座的形狀、尺寸等)??梢姡贫óa品標準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產品的通用性和互換性,從而降低成本,為用戶和消費者提供方便。產品標準中的技術指標是完全可以人為加以控制和改變的,不同的城市甚至國家可以按照同一產品標準,制造出質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產品。環境不是人工制造的產品,環境因素錯綜復雜,大多數環境因素是不能人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環境保護標準要考慮被保護對象的要求和控制對象的承受能力。環境因素具有與產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異性,一個特定區域的環境不可能在其他區域被復制。因此,環境不是“重復性事物”,環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換性的問題,不宜把環境保護標準當作產品質量標準來進行管理和看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一些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己不能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圍繞環境保護標準管理權的爭論以及對環境保護標準屬性認識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環境保護標準的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只能通過改革環境保護標準的管理體制予以解決。
四、環境標準工作歷史沿革
我國的環境標準是與環境保護事業同步發展起來的。1973 年8 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審查通過了我國第一個環境標準一一《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奠定了我國環境標準的基礎。這一標準為我國剛剛起步的環保事業提供了管理和執法依據,在“三同時”把關、排污收費、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1979 年3 月,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在成都召開,會議決定進一步加強環境標準工作。同時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沛,明確規定了環境標準的制(修)訂、審批和實施權限,使環境標準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同時開始制定大氣、水質和噪聲等環境質量標準及鋼鐵、化工、輕工等40 多個工業污染物國家排放標準。80 年代中期配合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了相應的方法標準和標準樣品標準。
80 年代末,國家環保局重新修訂、頒布了《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8-88),替代了GB 3838-82 :制定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CGB 8978-8肘,替代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中的廢水部分。這兩項標準的突出特點是:環境質量按功能分類保護,排放標準則根據水域功能確定了分級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區的廢水執行不同級別的標準:強調了區域綜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對行業排放標準進行了調整,統一制定了水質濃度指標和水量指標,體現了水質和排污總量雙重控制。
1991 年12 月在廣州召開的環境標準工作座談會上,提出了新的環境標準體系。在此之后,針對排放標準的時限問題和重點污染源控制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排放標準的時間段的確定依據,綜合排放標準及行業排放標準的關系,著手修訂綜合排放標準和重點行業的排放標準,進一步理順和解決了在實施中的一些問題。到1996 年,在國家環境標準清理整頓中,制定和頒布了一批水、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貫徹執行了廣州會議的精神。
2000 年4 月29 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常委會議上,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闡明了“超標即違法”的思想,使環境標準在環境管理中的地位進一步明確。隨著調整污染物國家排放標準體系的開展,以及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五”規劃的編制實施,我國的環境標準工作邁上了新臺階。
30 多年來,我國環境標準工作者積極研究、制定、實施環境標準,為推動我國的環境標準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目前,現行國家環境標準數量已經突破1 300 1頁,基本形成了種類齊全、結構完整、協調配套、科學合理的環境標準體系。
第二節環境標準體系
一、環境標準體系定義
體系:指在一定系統范圍內具有內在聯系的有機整體。
環境標準體系:各種不同環境標準依其性質功能及其客觀的內在聯系,相互依存、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相互制約所構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即構成了環境標準體系。
二、環境標準體系結構
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環境保護部標準。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國家環境基礎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 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1. 國家環境標準
(1 )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障人群健康、維護生態環境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并考慮技術、經濟條件,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規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一定時期內衡量環境優劣程度的標準,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環境質量的目標標準。
(2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是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的污染控制技術,并考慮經濟承受能力,對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和產生污染的各種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規定,是對污染源控制的標準。
(3 )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為監測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規范采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所做的統一規定(指分析方法、測定方法、采樣方法、試驗方法、檢驗方法、生產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統一規定)。環境監測中最常見的是分析方法、測定方法、采樣方法。
(4 )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于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樣品而制定的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在環境管理中起著特別的作用:可用來評價分析儀器、鑒別其靈敏度:評價分析者的技術,使操作技術規范化。
(5 )國家環境基礎標準。對環境標準工作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代碼〉、圖形、指南、導則、量綱單位及信息編碼等做的統一規定。

2. 地方環境標準
地方環境標準是對國家環境標準的補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來為控制環境質量的惡化趨勢,一些地方己將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地方環境標準。
(1)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做出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己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3. 環境保護部標準
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包括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監測技術、環境區劃、規劃的技術要求、規范、導則等)。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組成。其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總綱、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行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構成,總綱對后兩項導則有指導作用,后兩項導則的制定要遵循總綱總體要求。目前發布的規劃環境評價技術導則主要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總綱、專項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構成,總綱對后兩項導則有指導作用,后兩項導則的制定要遵循總綱總體要求。
專項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包括環境要素和專題兩種形式,如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為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等為專題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火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機場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石油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為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國家環境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以外的環境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環境標準,推薦性環境標準被強制標準引用,也必須強制執行。
三、環境標準之間的關系
1. 國家環境標準與地方環境標準的關系執行上,地方環境標準優先于國家環境標準。
2.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之間的關系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跨行業綜合性排放標準(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行業性排放標準(如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即有行業性排放標準的執行行業排放標準,沒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3. 環境標準體系的體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環境的復雜多樣性,使得在環境保護領域中需要建立針對不同對象的環境標準,因而它們各具有不同的內容用途、性質特點等:另一方面,為使不同種類的環境標準有效地完成環境管理的總體目標,又需要科學地從環境管理的目的對象、作用方式出發,合理地組織協調各種標準,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發揮標準系統的綜合作用。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主體,它們是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內容,從環境監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體現了環境標準體系的基本功能,是實現環境標準體系目標的基本途徑和表現。環境基礎標準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礎,是環境標準的“標準”,它對統一、規范環境標準的制定、執行具有指導的作用,是環境標準體系的基石。
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構成環境標準體系的支持系統。它們直接服務于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內容上的配套補充以及環境質量標準與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效執行的技術保證。
四、環境質量標準與環境功能區之間的關系
環境質量一般分等級,與環境功能區類別相對應。高功能區環境質量要求嚴格,低功能區環境質量要求寬松一些。試舉三例說明。
(一) GB 3095-2012關于環境空氣功能區的分類和標準分級
1. 功能區分類:二類
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類區:為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2. 標準分級:二級
一類區:適用環境空氣污染物一級濃度限值;
二類區:適用環境空氣污染物二級濃度限值。
(二)地表水環境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和標準值
1. 功能區分類:五類
I 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II 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I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W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V 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劃分類別。
2. 標準值:五類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功能區,將地表水環境質量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區域執行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區域。
(三)聲環境功能區的分類和標準值
1. 功能區分類:五類
0類: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 類: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 類: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 類: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 類: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 類和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 4b 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2. 標準值:五類
對應聲環境五類功能區,將環境噪聲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噪聲功能類別高的區域(如居住區)執行的標準值嚴于噪聲功能類別低的區域(如工業區)。
五、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環境功能區之間的關系
過去,對于水、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部分是分級別的,分別對應于相應的環境功能區,處在高功能區的污染源執行嚴格的排放限值,處在低功能區的污染源執行寬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思路有所調整。首先,排放標準限值建立在經濟可行的控制技術基礎上,不分級別。制定國家排放標準時,明確以技術為依據,采用“污染物達標技術”,即現有源以現階段所能達到的經濟可行的最佳實用控制技術為標準的制定依據。國家排放標準不分級別,不再根據污染源所在地區環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據不同工業行業的工藝技術、污染物產生量水平、清潔生產水平、處理技術等因素確定各種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標準以減少單位產品或單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為目標,根據行業工藝的進步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適時對排放標準進行修訂,逐步達到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實現改善環境質量的目標。其次,國家排放標準與環境質量功能區逐步脫離對應關系,由地方根據具體需要進行補充制定排入特殊保護區的排放標準。逐步改變目前國家排放標準與環境質量功能區對應的關系,超前時間段不分級別,現時間段可以維持,以便管理部門的逐步過渡。排放標準的作用對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與生產工藝和處理技術密切相關。而目前這種根據環境質量功能區類別來制定相應級別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過于勉強,因為單個排放源與環境質量不具有一一對應的因果關系,一個地方的環境質量受到諸如污染源數量、種類、分布、人口密度、經濟水平、環境背景及環境容量等眾多因素的制約,必須采取綜合整治措施才能達到環境質量標準。但地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管理需要,對位于特殊功能區的污染源制定更為嚴格的控制標準。
第三節環挽標準的實施與實施監督
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有計撾、有組織、有措施地貫徹執行標準的活動??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標準實施監督,是指對標準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處理的活動。
一、環境質量標準的實施
(1 )在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時,應結合所管轄區域環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護目的劃分環境功能區,對各類環境功能區按照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進行相應標準級別的管理。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時,應按國家規定,選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監測點位或斷面。經批準確定的監測點位、斷面不得任意變更。
(3 )各級環境監測站和有關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與之相關的其他環境標準規定的采樣方法、頻率和分析方法進行環境質量監測。
(4 )承擔環填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環境質量評價c
(5 )跨省注可流、湖泊以及由大氣傳輸引起的環境質量標準執行方面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效時,報環境保護部協調解決。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根據下列因素或情形確定該建設項目應執行的污染物排鼠標準:
( I )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類別、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的時間。
(2 )建設項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時,應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指標,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的指標。
(3 )實行總量控制區域的建設項目,在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4 )建設從國外引進的項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相應污染物排放指標時,該建設項目引進單位應提交項目輸出國或發達國家現行的該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技術資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環境條件和經濟技術狀況,提出該項目應執行的排污指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及投產后,均應執行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排放污染物,應按所屬的行業類型、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三、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實施
(1 )被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引用的方法標準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2 )在進行環境監測時,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確定采樣位置和采樣頻率,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規定測試與計算。
(3 )對于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如果沒有相應的 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時,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地方統一分析方法,與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套執行。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地方統一分析方法停止執行。
(4 )因采用不同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所得監測數據發生爭議時,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種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注行復測。
四、國家環境標準樣品的實施
在下列環境監測活動中應使用國家環境標準樣品:
(l )對各級環境監測分析實驗室及分析人員進行質量控制考核。
(2 )校準、檢驗分析儀器。
(3 )配制標準溶液。
(4 )分析方法驗證以及其他環境監測工作。
五、國家基礎標準與環境保護部標準的實施
在下列活動中應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或環境保護部標準:
(1 )使用環境保護專業用語和名詞術語時,執行環境名詞術語標準。
(2 )排污口和污染物處理、處置場所的圖形標志,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準。
(3 )環境保護檔案、信息進行分類和編碼時,采用環境檔案、信息分類與編碼標準。
(4 )制定各類環境標準時,執行環境標準編寫技術原則及技術規范。
(5 )劃分各類環境功能區時,執行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
(6 )進行生態和環境質量影響評價時,執行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及規范。
(7 )進行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時,執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8 )對環境保護專用儀器設備進行認定時,采用有關儀器設備環境保護部標準。
六、環境標準的監督實施
1. 實施監督部門
(1 )環境保護部負責對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環境標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在全國環保執法檢查中要將環境標準執行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在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匯報環保工作時,應將標準執行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2. 實施監督方式
標準實施的監督可分為自我監督和管理性監督。
自我監督主要由排污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承擔,其基本出發點主要是“達到標準規定要求”。我國重點排污單位絕大部分有自我監控力量,具有一定水平的儀器、設備、人員,長期以來,對自身排污行為積累了大量資料、數據。以往環保部門對企業自身監督重視不夠,應當說,這部分力量屬于標準實施監督系統的一個重要組織部分,從守法的高度加以強化,也正是目前國外環境管理的一個特點。
管理性監督主要由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體現對標準實施的監察與督導。其基本出發點是“達標”,采用的手段一般為監督性監測和檢查、抽查。對環境質量標準的實施監督,一般為固定采樣點位、固定頻率的例行監測,以相應標準進行質量評定。對排放標準的實施監督,往往采用抽樣測試檢查制度,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以相應標準進行判定。方法、樣品標準一般通過監測質量控制考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總體來說,環境標準實施監督系統應形成歸口管理一實施一自我監督一管理性監督的運行機制。
第四節主要環境標準名錄
一、環境質量標準
1.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1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CGB 3095-1996 、GB 3095-2012)
(2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GB 9137-88)
(3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CGB/T 18883-2002)
2. 水環境質量標準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8-2002)
(2 )《海水水質標準》CGB 3097-1997)
(3 )《漁業水質標準》( GB 11607-89)
(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CGB 5084一2005)
(5 )《地下水質量標準》C GB/T 14848-93 )
3. 聲環境質量標準
(1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6-2008)
(2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C GB 10070-88)
4.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15618-95)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1.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4915-2013)
(2)《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30484-2013)
(3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9620-2013)
(4 )《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C GB 29495-2013)
(5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171 一2012)
(6 )《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6-2012)
(7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8665-2012)
(8 )《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4-2012)
(9 )《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3-2012)
(10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8662-2012)
(11 )《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1-2012)
(12 )《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452-2011)
(13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7632一2011)
(14 )《火電廣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C GB 13223-2011)
( 15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451-2011)
(16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131-2010)
(17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132一2010)
(18 )《鏡、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8-2010)
(19 )《銅、鎮、鉆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7-2010)
(20 )《鉛、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6-2010)
(21)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5-2010)
(22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5464-2010)
(23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190命一2008)
(24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1902-2008)
(25 )《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0952-2007)
(26 )《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0951-2007)
(27 )《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0950-2007)
(28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GB 18483-2001)
(29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2001)
(30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CGB 16297-1996)
(31)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9078-1996)
(32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
2.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電油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0484-2013)
(2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0486-2013)
(3 )《擰橡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1943命-2013)
(4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13458-2013)
(5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4287-2012)
(6 )《纜絲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936-2012)
(7 )《毛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937-2012)
(8 )《麻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938-2012)
(9 )《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1-2012)
(10 )《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6-2012)
(11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456-2012)
(12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171-2012)
(13 )《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6452-2011)
(14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7632-2011)
( 15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1558非一2011)
(16 )《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6877-2011)
(17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7631-2011)
( 18 )《彈藥裝藥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470.3一2011)
(19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451-2011)
(20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131-2010)
(21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6132-2010)
(22 )《鎮、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8-2010)
(23 )《銅、鎮、鉆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7-2010)
(24 )《鉛、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5466-2010)
(25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5-2010)
(26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5464一2010)
(27 )《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3-2010)
(28 )《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5462-2010)
(29 )《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5461-2010)
(30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1900-2008)
(31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1902-2008)
(32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3544一2008)
(33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1901一2008)
(34 )《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3-2008)
(35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4-2008)
(36 )《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 GB 21905-2008)
(37 )《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6-2008)
(38 )《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7-2008)
(39 )《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8-2008)
(40 )《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9-2008)
(41) 《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523-2008)
(42 )《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20425-2006)
(43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0426-2006)
(44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9821-2005)
(4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466-2005)
(46 )《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9431-2004)
(47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2002)
(48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火炸藥》CGB 14470.1-2002)
(49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火工藥劑》( GB 14470.2-2002)
(50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彈藥裝藥》CGB 14470.3-2002)
(51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18596-2001)
(52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6-2001)
(53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CGB 8978-1996)
(54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580-95)
(55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581-95)
(56 )《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14374-93)
(57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457-92)
(58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456-92)
(59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4287-92)
(60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 GB 4914-85)
(61)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4286-84)
(62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CGB 3552-83)
3. 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CGB 12523-2011)
(2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2348-2008)
(3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22337-2008)
(4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聲學要求和測量方法》( GB 14227-2006)
(5 )《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CGB 12525-90 )及修改方案(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 年第38 號)
(6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CGB 9660-88)
4.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1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5-2013)
(2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2008)
(3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4-2001)
(4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2001)
(5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2001)
(6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2001)
(7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三、環境影晌評價技術導則
( 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試行)》CHJ/T 13命一2003)
(2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 HJ 4_63-2009 ]
(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總綱》CHJ2.1-2011)
(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大氣環境》C HJ 2.2-2008)
(5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面水環境》CHJ/T 2.3-93)
(6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下水環境》( HJ 610-2011)
(7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聲環境》( HJ 2.4-2009)
(8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生態影響》( HJ 19-2011)
(9 )《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CHJ/T 131一2003)
(10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T 169-2004)
(1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 HJ 616-2011)
(1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煤炭采選工程》( HJ 619-2011)
(1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制藥建設項目》( HJ 611-2011)
(1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農藥建設項目》CHJ 582-2010)
(15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城市軌道交通》( HJ 453-2008)
(16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CH盯T 349一2007)
(17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水利水電工程》CHJ/T 88-2003)
(18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石油化工建設項目》( HJ/T 89-2003)
(19 )《環境影響技術評價導則一民用機場建設工程》( HJ/T 87-2002)
(20 )《火電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規范》( HJ/T 13-1996)
(21) ((500kV 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CHJ/T 24-1998)
(22 )《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一核技術應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格式》CHJ/T 10.1-1995)
(23 )《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一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和方法》CHJ/T 10.2一1996)
(24 )《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一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CHJ/T 10.3-1996)
(25 )《核設施環境保護管理導則一研究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格式》CHJ/T 5.1-93)
(26 )《核設施環境保護管理導則一放射性固體廢物淺地層處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格式》CHJ/T 5.2-93)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1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生態影響類》CHJ/T 394-2007)
(2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煤炭采選》CHJ 672-2013)
(3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石油天然氣開采》CHJ 612-2011)
(4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公路》CHJ 552-2010)
(5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水利水電》CHJ 464-2009)
(6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港口》CHJ 436-2008)
〔7)《儲油庫、加油站大氣污染治理項目驗收檢測技術規范》CHJ/T431-2008)
(8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造紙工業》CHJ/T 408一2007)
(9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汽車制造》CHJ/T 407• 2007)
(10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乙烯工程》CHJ/T 406一2007)
( 11)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石油煉制》( HJ廳405-2007)
(12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CH盯404-2007)
(13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城市軌道交通》CHJ/T 403-2007)
(14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水泥制造》CHJ/T 256-2006)
(15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火力發電廠》CHI廳255一2006)
(16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一電解鋁》CHI廳25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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