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輔導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5)
更新時間:2010-02-09 14: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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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劃審批機關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0條規定:
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規劃審批機關的違法行為
在審批規劃時,違法批準了應依法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違法批準了應依法做環境影響評價、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
2、違法結果:沒有造成評價嚴重夫實的結果
3、違法責任:由規劃審批機關直接負責該規劃審批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與該規劃審批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是審批機關中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對違法審批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直接負責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法審批行為,由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視違法情節,對違法人員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視違法情節,對違法人員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監察決定或建議,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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