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考試輔導(2)


環境標準不同于產品質量標準,環境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其獨特的法規屬性。環境標準屬于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實行的是國家制定產品標準的體制,由于歷史的原因,環境保護標準納入了標準化法的調整范圍:但是鑒于環境保護標準特殊性,標準化法在“標準的制定”一章中的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只在編號、發布形式上采用產品標準的做法。應當指出,環境保護標準雖然采用產品標準的形式(如編GB號、采用產品標準的格式等)發布,但是環境標準與產品質量標準在內涵、外延和制定標準的目的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1)在標準體系方面,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有國家和地方兩級,而產品質量標準除國家和地方級標準外,還有行業級標準和企業級標準。
(2)在各級標準和優先執行關系上,環境保護標準與產品質量標準也截然不同:環境質量標準以國家級標準為主,地方環境質量標準補充制訂國家級標準中沒有的項目,國家級標準和地方級標準同時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可以是國家級標準中沒有的項目,若與國家級標準項目相同的要嚴于國家級排放標準,執行標準時地方級標準優先于國家級標準;而產品質量標準以國家級標準的效力最高,有國家級標準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適用范圍的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3)環境保護標準的內涵不同于產品質量標準。產品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所做的統一規定,制定標準的對象是產品的規格、尺寸(如螺釘、螺母的螺紋規格,鐵路的軌距和機車車輛的輪距,電源插頭、插座的形狀、尺寸等)。可見,制定產品標準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產品的通用性和互換性,從而降低成本,為用戶和消費者提供方便。產品標準中的技術指標是完全可以人為加以控制和改變的,不同的城市甚至國家可以按照同一產品標準,制造出質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產品。環境不是人工制造的產品,環境因素錯綜復雜,大多數環境因素是不能人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環境保護標準要考慮被保護對象的要求和控制對象的承受能力。環境因素具有與產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異性,一個特定區域的環境不可能在其他區域被復制。因此,環境不是“重復性事物”,環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換性的問題,不宜把環境保護標準當作產品質量標準來進行管理和看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一些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圍繞環境保護標準管理權的爭論以及對環境保護標準屬性認識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環境保護標準的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只能通過改革環境保護標準的管理體制予以解決。
四、環境標準工作歷史沿革
我國的環境標準是與環境保護事業同步發展起來的。1973年8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審查通過了我國第一個環境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奠定了我國環境標準的基礎,這一標準為我國剛剛起步的環保事業提供了管理和執法依據。在“同時”把關、排污收費、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1979年3月,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在成都召開,會議決定進一步加強環境標準工作。同時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了環境標準的制(修)訂、審批和實施權限,使環境標準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和保證。同時開始制定大氣、水質和噪聲等環境質量標準及鋼鐵、化工、輕工等40多個國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1 980年代中期配合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了相應的方法標準和標準樣品標準。
1980年代末,原國家環保局重新修訂、頒布了《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替代GB3838―82。制定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替代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中的廢水部分。這兩項標準的突出特點是:環境質量按功能分類保護,排放標準則根據水域功能確定了分級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區的廢水執行不同級別的標準;并強調了區域綜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對行業排放標準進行了調整,統一制定水質濃度指標和水量指標,體現了水質和排污總量雙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廣州召開的環境標準工作座談會上,提出了新的環境標準體系,在此之后,針對排放標準的時限問題和重點污染源控制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排放標準的時間段的確定依據,綜合排放標準及行業排放標準的關系,著手修訂綜合排放標準和重點行業的排放標準,進一步理順和解決了在實施中的一些問題。到1996年,在國家環境標準清理整頓中,制定和頒布了一批水、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貫徹執行了廣州會議的精神。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常委會議上,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法闡明了“超標即違法”的思想,使環境標準在環境管理中的地位進一步明確。隨著調整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的開展,以及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五”規劃的編制實施,我國的環境標準工作邁上了新臺階。
我國在建立國內環境標準的同時,還積極參加了國際上的環境標準化活動。從1980年起我國陸續加入了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水質、空氣質量、土壤等三個技術委員會。建立了日常工作制度,做了大量的國際標準草案投票驗證的工作,派出多個代表團參加國際會議。1996年隨著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的陸續發布,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在跟蹤研究國際標準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并于1997年成立了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為我國順利推進這項國際標準,為環境管理服務奠定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20多年來,我國環境標準工作者積極研究、制訂、實施環境標準,為推動我國的環境標準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基本形成了種類齊全、結構完整、協調配套、科學合理的環境標準體系。
同時清潔生產和環境標志工作也在我國蓬勃開展。
1993年世界銀行的技術援助項目“推進中國清潔生產”加快了我國清潔生產工作,并開始與國際接軌。1997年4月,原國家環保局制定并發布了一個政策性文件《關于推行清潔生產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該文件要求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清潔生產納入已有的環境管理制度中,深入推進清潔生產;該文件結合現有的環境管理法規,對清潔生產意識、宣傳和培訓、工作重點及國際合作等幾個方面提出了要求;為進一步推進清潔生產工作制定了基本框架和工作準則。這個文件大大促進了中國清潔生產工作。目前我國已在清潔生產企業試點示范、培訓、宣傳、機構建設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取得了進展。
環境標志計劃起始于1993年原國家環保局發布的文件“在中國開展環境標志”。1994年5月份成立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截止到2004年上半年,我國已經開展了54項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種類,并頒布實施了相應的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已有800多家企業的12000多種產品通過認證獲得環境標志。引導了中國的綠色消費,改善了企業的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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