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評價師復習講義之案例分析(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
收藏
環境影響評價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第一講 案例分析中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考試目的:
1. 法律法規、相關政策運用
(1)分析國家法律法規在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中的落實情況
(2)分析相關環境保護及產業政策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落實情況
二、2005年環評職業資格考試案例分析試題分析:
1. 水泥廠異地擴建(考點是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產業政策,技術方法中的監測布點、大氣預測等);
2. 竣工驗收監測(考點是工程分析中的水污染源,技術方法中的含重金屬、氟化物、鎳等污染物廢水驗收監測布點及驗收標準);
3. 高速公路(考點: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水源地保護,技術方法中的聲環境評價范圍,工程分析中的生態調查、主要環境問題等);
4. 商貿中心(考點:相關法律法規,包括煙囪高度規定、文物保護相關規定;工程分析,油庫分析等);
5. 化工(考點:相關法律法規的運用:廢水處理原則、排放標準、選址考慮的要求等;工程分析:處理效率、危險廢物焚燒等);
6. 糖廠擴建(考點:工程分析,包括擴建項目的“三本帳”,技術方法中的地表水監測布點及預測等);
7. 危險廢物處置(考點:選址論證、環境背景調查、工程分析、封場環境管理);
8. 西氣東輸干管案例(考點:工程分析中的生態調查、不同階段的環境問題等)。
三、本講主要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5、《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6、《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
17、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
四、內容講解
案例分析的首要問題是分析國家法律法規在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中的落實情況,該內容即是解決建設項目環評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問題。
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內容很多,主要有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有關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漁業保護區、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區、珍稀瀕危動植物保護等環境敏感區,海域、礦產資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
項目環評應結合工程所涉及的相關環境要素、建設項目排污特征、擬建廠址及周圍環境功能等狀況,分析建設項目要執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將此列為評價依據;并在評價報告書編寫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視其符合性,不得違反。
對與建設項目無關的法律法規,可不作為評價依據。下面對案例分析中經常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講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要內容
(1)掌握環境的含義(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3)熟悉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4)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重要內容
(1)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掌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范圍及評價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至第八條;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3)掌握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主要內容;
第七條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第十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4)掌握專項規劃環境影響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5)掌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6)掌握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7)掌握關于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
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一、考試目的:
1. 法律法規、相關政策運用
(1)分析國家法律法規在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中的落實情況
(2)分析相關環境保護及產業政策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落實情況
二、2005年環評職業資格考試案例分析試題分析:
1. 水泥廠異地擴建(考點是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產業政策,技術方法中的監測布點、大氣預測等);
2. 竣工驗收監測(考點是工程分析中的水污染源,技術方法中的含重金屬、氟化物、鎳等污染物廢水驗收監測布點及驗收標準);
3. 高速公路(考點: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水源地保護,技術方法中的聲環境評價范圍,工程分析中的生態調查、主要環境問題等);
4. 商貿中心(考點:相關法律法規,包括煙囪高度規定、文物保護相關規定;工程分析,油庫分析等);
5. 化工(考點:相關法律法規的運用:廢水處理原則、排放標準、選址考慮的要求等;工程分析:處理效率、危險廢物焚燒等);
6. 糖廠擴建(考點:工程分析,包括擴建項目的“三本帳”,技術方法中的地表水監測布點及預測等);
7. 危險廢物處置(考點:選址論證、環境背景調查、工程分析、封場環境管理);
8. 西氣東輸干管案例(考點:工程分析中的生態調查、不同階段的環境問題等)。
三、本講主要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5、《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6、《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
17、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
四、內容講解
案例分析的首要問題是分析國家法律法規在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中的落實情況,該內容即是解決建設項目環評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問題。
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內容很多,主要有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有關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漁業保護區、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區、珍稀瀕危動植物保護等環境敏感區,海域、礦產資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
項目環評應結合工程所涉及的相關環境要素、建設項目排污特征、擬建廠址及周圍環境功能等狀況,分析建設項目要執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將此列為評價依據;并在評價報告書編寫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視其符合性,不得違反。
對與建設項目無關的法律法規,可不作為評價依據。下面對案例分析中經常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講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要內容
(1)掌握環境的含義(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3)熟悉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4)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重要內容
(1)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掌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范圍及評價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至第八條;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3)掌握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主要內容;
第七條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第十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4)掌握專項規劃環境影響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5)掌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6)掌握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7)掌握關于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
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編輯推薦
最新資訊
- 環評工程師備考經驗:2026年環評工程師考試全年學習計劃來襲!2025-08-21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真題與考前資料對比(法規+導則+技法)2025-07-04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真題與考前資料對比2025-07-04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真題與考前資料對比2025-07-04
- 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真題與考前資料對比2025-07-04
- 2025年環評師考試真題考情分析(4科目)2025-07-04
- 考前資料:2025年環評師考試思維導圖-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025-06-11
- 考前資料:2025年環評師考試思維導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內含7個章節)2025-06-11
- 考前資料:2025年環評師考試思維導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2025-06-10
- 考前資料:2025年《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師速記口訣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