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精彩講義(七)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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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
第一節 環境政策
一、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1. 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2. 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有關要求
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實行優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同時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與保育,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動。要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工作,確定不同地區的主導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對各類開發建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各項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加快制定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相關標準和評價體系,加強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建設。要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環節,要嚴格排放強度準入,鼓勵節能降耗,實行清潔生產并依法強制審核;在廢物產生環節,要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控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大力推行建筑節能,發展綠色建筑。推進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回收,建設節水型城市。推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環境友好企業和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創建活動。
積極發展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的國產化、標準化、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扶持和市場監管,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的發展。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提高環保裝備制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擁有著名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環保企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環境咨詢市場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3. 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1)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把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太湖、滇池、巢湖作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海洋環保工作重點。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2)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著力解決顆粒物、噪聲和餐飲業污染,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進行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城市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涂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
(3)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2004年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區域的脫硫目標,制訂并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開展試點示范。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4)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合理使用農藥、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選擇適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5)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態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經濟社會發展要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發展適應抗災要求的避災經濟;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游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6)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核電發展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7)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國家環保重點工程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舉措,從“十一五”開始,要將國家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認真組織落實。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工程。
4. 加強環境監管制度的有關要求
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并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實行充分論證和后評估。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制訂和調整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目錄。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完善環境監察制度,強化現場執法檢查。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保總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出境水質達到考核目標。國家加強跨省界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賠付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注意:《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p113)
第一節 環境政策
一、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1. 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2. 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有關要求
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實行優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同時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與保育,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動。要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工作,確定不同地區的主導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對各類開發建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各項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加快制定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相關標準和評價體系,加強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建設。要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環節,要嚴格排放強度準入,鼓勵節能降耗,實行清潔生產并依法強制審核;在廢物產生環節,要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控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大力推行建筑節能,發展綠色建筑。推進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回收,建設節水型城市。推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環境友好企業和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創建活動。
積極發展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的國產化、標準化、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扶持和市場監管,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的發展。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提高環保裝備制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擁有著名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環保企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環境咨詢市場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3. 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1)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把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太湖、滇池、巢湖作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海洋環保工作重點。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2)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著力解決顆粒物、噪聲和餐飲業污染,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進行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城市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涂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
(3)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2004年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區域的脫硫目標,制訂并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開展試點示范。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4)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合理使用農藥、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選擇適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5)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態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經濟社會發展要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發展適應抗災要求的避災經濟;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游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6)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核電發展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7)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國家環保重點工程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舉措,從“十一五”開始,要將國家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認真組織落實。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工程。
4. 加強環境監管制度的有關要求
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并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實行充分論證和后評估。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制訂和調整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目錄。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完善環境監察制度,強化現場執法檢查。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保總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出境水質達到考核目標。國家加強跨省界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賠付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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