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精彩講義(六)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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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第一節 環境保護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及監督管理
1. 適用范圍(注意環境定義)
2. 監督管理
“兩大特點”:橫向配置、縱向配置
“五種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教育手段、技術手段
3.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四層含義”
4.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標準定義
標準體系由“三級”、“五類”構成;
5. 環境監測和狀況公報制度
環境監測定義;環境監測報告;環境狀況公報制度
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有關規定
1. 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特殊區域
2. 農業環境的保護――農業環境
3. 海洋環境的保護
4. 城市環境保護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 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
申報登記,繳納超標排污費并治理
2. 污染嚴重單位的法律義務及污染事故的處理
限期治理,及時處理,及時通報
3. “三同時”管理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用于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
“三同時”管理制度作用于建設項目立項后進入實質性建設階段
第二節 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1. 2000年3月20日頒布《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 《水污染防治法》適用范圍和監督管理
3.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
優先保護,設立保護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保護區的劃分等級及保護要求,保護區適用標準
4. 防止地表水污染
5. 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大氣污染屬于煤煙型污染,主要是粉塵和二氧化硫。
1. 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2. 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預報制度
3. 防治燃煤產生大氣污染
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內容,主要防治措施4點
4. 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工業生產)
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1. 環境噪聲及其污染――環境噪聲污染定義
2. 規劃布局減輕噪聲污染
3. 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管理
4.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5.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程開工15日內申報
6.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四、《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固體廢物定義――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關的危險廢物
1. 適用范圍――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適用本法,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紡織部適用該法
2. 固體廢物管理的原則――“三化原則”、全過程管理原則、分類管理原則、污染者負責原則。
3. 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及選址要求
4. 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
危險廢物的分類管理
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五、《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 適用范圍――適用于規定的地域管轄,和保護性管轄,即造成我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于該法。
2. 海洋生態保護――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3. 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審批、特殊污染源控制
4.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海洋環境
5.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海洋環境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1. 適用范圍
2. 核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節 自然資源保護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和《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1. 《草原法》的有關規定――基本草原及特殊草原的保護、保護草原生態措施
2. 《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天然林保護區
3.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野生動物定義及保護分級、保護措施
4. 《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條件、自然保護區分級、自然保護區的分區及保護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1. 水法
第五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2. 防洪法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
1. 《水土保持法》
2. 《防沙治沙法》
已經沙化的土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河流和水渠兩側,城鎮、村莊、廠礦和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治理責任書,由責任單位負責組織造林種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1. 《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2.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五、《礦產資源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
1. 《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
關閉礦山
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礦產資源的開采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六、《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
1. 《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有關規定
2. 《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
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 禁止新建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的耗能過高的工業項目的名錄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的名錄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七、《城市規劃法》和《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1. 《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
總體現劃和詳細規劃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現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中等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第十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現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第二十條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2. 《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八、《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節 環境保護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及監督管理
1. 適用范圍(注意環境定義)
2. 監督管理
“兩大特點”:橫向配置、縱向配置
“五種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教育手段、技術手段
3.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四層含義”
4.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標準定義
標準體系由“三級”、“五類”構成;
5. 環境監測和狀況公報制度
環境監測定義;環境監測報告;環境狀況公報制度
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有關規定
1. 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特殊區域
2. 農業環境的保護――農業環境
3. 海洋環境的保護
4. 城市環境保護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 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
申報登記,繳納超標排污費并治理
2. 污染嚴重單位的法律義務及污染事故的處理
限期治理,及時處理,及時通報
3. “三同時”管理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用于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
“三同時”管理制度作用于建設項目立項后進入實質性建設階段
第二節 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1. 2000年3月20日頒布《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 《水污染防治法》適用范圍和監督管理
3.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
優先保護,設立保護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保護區的劃分等級及保護要求,保護區適用標準
4. 防止地表水污染
5. 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大氣污染屬于煤煙型污染,主要是粉塵和二氧化硫。
1. 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2. 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預報制度
3. 防治燃煤產生大氣污染
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內容,主要防治措施4點
4. 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工業生產)
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1. 環境噪聲及其污染――環境噪聲污染定義
2. 規劃布局減輕噪聲污染
3. 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管理
4.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5.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程開工15日內申報
6.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四、《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固體廢物定義――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關的危險廢物
1. 適用范圍――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適用本法,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紡織部適用該法
2. 固體廢物管理的原則――“三化原則”、全過程管理原則、分類管理原則、污染者負責原則。
3. 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及選址要求
4. 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
危險廢物的分類管理
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五、《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 適用范圍――適用于規定的地域管轄,和保護性管轄,即造成我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于該法。
2. 海洋生態保護――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3. 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審批、特殊污染源控制
4.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海洋環境
5.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海洋環境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1. 適用范圍
2. 核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節 自然資源保護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和《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1. 《草原法》的有關規定――基本草原及特殊草原的保護、保護草原生態措施
2. 《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天然林保護區
3.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野生動物定義及保護分級、保護措施
4. 《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條件、自然保護區分級、自然保護區的分區及保護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1. 水法
第五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2. 防洪法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
1. 《水土保持法》
2. 《防沙治沙法》
已經沙化的土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河流和水渠兩側,城鎮、村莊、廠礦和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治理責任書,由責任單位負責組織造林種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1. 《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2.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五、《礦產資源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
1. 《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
關閉礦山
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礦產資源的開采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六、《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
1. 《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有關規定
2. 《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
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 禁止新建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的耗能過高的工業項目的名錄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的名錄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七、《城市規劃法》和《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1. 《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
總體現劃和詳細規劃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現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中等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第十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現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第二十條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2. 《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八、《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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