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環境保護驗收的分期和延期
更新時間:2019-11-15 15: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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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小編整理了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環境保護驗收的分期和延期,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環境保護驗收的分期和延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1.分期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與一般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驗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2.延期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0條: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以下幾種情況可申請延期驗收:
(1)一些建設項目由于種種原因,生產工況短期內難以穩定達到正常水平,導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不能正常、有效地運行;
(2) 一些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其對生態的破壞較嚴重且在短期內難以恢復,無法達到驗收合格要求;
(3)生產負荷與設計值相比相差較大,無法滿足驗收監測時工況的要求;
(4)試生產過程中出現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試生產時間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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