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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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疑:
一是刪除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將環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
二是簡化環評程序。刪除建設項目投產前試生產、環評審批前必須經水利部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行業預審等審批前置條件、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工商執照前置條件等規定。
三是細化環評審批要求。明確環保部門不予批準的五種情形,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中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同時,為保證審查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增設環保部門組織技術機構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并規定不得收取建設單位、環評單位的任何費用的規定。
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階段的環保責任,規定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要落實環保措施與環保投資,在施工階段要保證環保設施建設進度與資金。新增建設項目竣工后環保設施驗收的程序和要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驗收環保設施,并向社會公開,不得弄虛作假,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新增環保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五是加大處罰力度。明確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予以處罰。新增對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環保投資概算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處罰,規定了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厲打擊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有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罰款數額,提升至“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并將原來僅對建設單位“單罰”改為同時對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雙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或關閉等法律責任。新增了對技術評估機構違法收費的處罰,處以退還違法所得以及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新增了信用懲戒,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六是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針對環保部門,新增了環境保護部制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要組織論證、充分征求意見并公布。環保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環保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等規定。針對建設單位,規定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未依法公開驗收報告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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