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改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更新時間:2017-11-16 09:40:2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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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改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疑:
本次《條例》修改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依據:
一是上位法。201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改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評審批與企業投資項目審批脫鉤,取消行業預審,并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加大了對“未批先建”的處罰等。2014年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均刪除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上述這些上位法中已經修改的內容,是本次《條例》修改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是有關“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一系列有關“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2014年12月,國辦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國辦發〔2014〕59號),要求簡化投資審批程序,將環評等行政審批事項,由前置“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2015年10月11日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事項。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條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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