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環境和環境影響評價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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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論
本章考綱重點:
1、熟悉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2、了解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之間的關系。
第一節 環境和環境影響評價
一、環境
1、環境的含義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環境質量和環境容量
(1)環境質量——指一個具體環境中,環境總體或某些要素對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適宜程度的量化表達。包括綜合環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環境質量。
(2)環境容量——對一定地區(一般是地理單元),在特定的產業結構和污染源的分布條件下,根據地區的自然凈化能力,為達到環境目標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環境影響評價
二、環境影響評價
1、《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立法目的
《環評法》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實施后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而環境質量評價則是針對既有的環境質量的優劣進行評價。
2、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和原則
(1)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
(3)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延續。
(4)原則: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即:第一:客觀、公開、公正;第二:綜合考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影響;第三:兼顧各種環境因素和其構成的生態系統;第四: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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