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化工工程師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5
更新時間:2013-11-05 1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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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化工工程師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 對承擔可行性研究的單位,由各部、各省、市、自治區和各全國性專業公司根據其業務水平及信譽狀況進行資格審定,并報國家計委備案。未經資格審定的單位,不能承擔可行性研究任務。
第二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編制單位的行政、技術、經濟負責人的簽字,并對該報告的質量負責。可行性研究的預審主持單位,對預審結論負責。可行性研究的審批單位,對審批意見負責。若發現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需要付費的,其費用標準由各部門、各地區具體制訂,報國家計委審定。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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