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化工工程師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4
更新時間:2013-11-05 18:47:11
來源:|0
瀏覽
收藏


化工工程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2014年化工工程師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第四章
第四章 預審和復審
第十六條 咨詢或設計單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文件,按項目大小應在預審前一至三個月提交預審主持單位。預審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有關方面提出咨詢意見。報告提出單位與咨詢單位應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資料、情況和數據。
第十七條 預審主持單位組織有關設計、科研機構、企業和有關方面的老師參加,廣泛聽取意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預審意見。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的一種情況時,應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修改和復審。
1. 進一步工作后,發現可行性研究報告有原則性錯誤;
2. 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依據或社會環境條件有重大變化。
第十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修改和復審工作仍由原編制單位和預審單位,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編輯推薦
最新資訊
- 2023年最新版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教材2023-03-30
- 2022年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用書2022-05-26
- 2022年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教材2022-05-17
- 2022年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復習資料2022-05-13
- 2022年注冊化工工程師的考試教材2022-05-12
- 2022年注冊化工工程師考試教材2022-05-12
- 2022年注冊化工工程師基礎考試用書2022-04-07
- 注冊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教材2022-04-06
- 2021年化工工程師專業考試精選考點2021-06-10
- 化工工程師能力提升之石油化工工程中機電安裝工程施工技術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