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化工工程師公共基礎知識復習輔導17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防止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新化學物質或其制品(以下簡稱新化學物質)的單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三條國家對新化學物質實行生產或者向中國出口前申報制度。
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
第四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定期公布可以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新化學物質。新化學物質一經公布,即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不作為新化學物質管理。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老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新化學物質,對實施本辦法所涉及的技術事務提供咨詢意見。
第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制定和頒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七條為新化學物質申報提供測試的機構必須獲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資質認證,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的化學物質測試技術規范進行測試。
在中國境外完成測試數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可以對完成測試數據的境外測試機構進行資質審查。
第八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申報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申報
第十條生產或者向中國出口新化學物質的,必須事先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審批證(以下簡稱審批證)。
未申報或者未領取審批證的,不得生產或者向中國出口新化學物質。
第十一條新化學物質申報人應當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交新化學物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測試數據報告和測試機構的資質證明等資料。
申報表的內容包括所申報化學物質的名稱、測試方法、用途、年生產或進口量、物理-化學性質、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特性、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污染預防和消除方法、廢棄物處置途徑和措施、商品標簽等。
新化學物質的生態毒理學數據必須包括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完成的測試數據。
第十二條新化學物質申報人可以要求對其提交的涉及商業或者技術秘密的數據保密,但申報表中不得要求保密的和申報人未提出保密要求的除外。
申報人對要求保密的信息予以公開時,應當同時告知登記中心。
第十三條對兩種以上結構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測試數據和其他信息相近的新化學物質,申報人可以提出系列申報。
第十四條同時申報同一新化學物質的兩個以上申報人,可以作為聯合申報人提出聯合申報,分別辦理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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