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化工工程師公共基礎知識復習輔導16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指化學危險物品,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和核能物資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企業,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安全地點。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統一規劃,嚴格管理。
國家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企業實行嚴格控制。
禁止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九條地方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化學工業部備案。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審批單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計任務書(包括工藝、廠區布置、周圍建筑情況、廠區周圍一千米范圍內的居民情況等);
(二)原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能;
(三)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
(四)工業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評價;
(五)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審批單位必須會同當地化工、公安、衛生、環保、勞動部門進行審議。
項目建成后,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參加審議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能投產。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持有省級化學研究(檢驗)部門測定的產品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技術資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并依照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當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組織。
第十三條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工業產品質量責任的法規,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化學危險物品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應經常進行維護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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