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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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于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范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僦灰窃谒说氖聦嵵漕I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
?、陔m然處于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
?、壑魅孙曫B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于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
④即使原占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于出租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于乘客而言屬于遺忘物,但相對于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系時,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該財物?
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占有商店的財物?
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屬于下位者(店員)。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占罪或者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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