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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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并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進而取得了財產就成立詐騙罪,因為盜竊犯也可能實施欺騙行為。盜竊罪也有間接正犯,盜竊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騙手段利用不具有處分財產權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財產。例如洗衣店經理A發現B家的走廊上曬著西服,便欺騙本店臨時工C說:“B要洗西服,但沒有時間送來;你到B家去將走廊上曬的西服取來?!盋信以為真,取來西服交給A,A將西服據為己有(以下簡稱西服案)。C顯然受騙了,但他只是A盜竊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將B的西服處分給A占有的權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盜竊罪(間接正犯)。處分行為意味著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為人或第三者事實上支配財產。至于受騙人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社會的一般觀念是否認為受騙人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騙人是否具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A假裝在商品購買西服,售貨員B讓其試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聲稱去照鏡子,待B接待其他顧客時,A趁機溜走。A成立盜竊罪。因為盡管B受騙了,但他并沒有因為受騙而將西服轉移給A占有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倘若A裝上西服后,向B說:“我買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將身份證押在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來交錢;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還回西服?!盉同意A將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證,次日根本沒有送錢或西服給B.那么,A的行為則構成詐騙罪。因為B允許A將西服穿回家,實際上已將西服轉移給A支配與控制,這種處分行為又是因為受騙所致,所以,符合詐騙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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